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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药店的流程和规定001
1、咨询了解情况;
2、拟办药店从业人员报名考取上岗培训合格证;
3、申请材料准备;
4、每月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
5、当地食药监管局对材料格式与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受理通知书。不符合,
5日内发《补正材料通知书》;
6、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现场核查;
7、符合筹建条件的,公示7日,无特殊情况的,发同意筹建通知书;不同意筹建的,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8、验收材料准备齐全的,申办人提出筹建验收申请;
9、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县城药店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验收(或由市局委
托县局验收),乡镇、村级药店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现场验收;
10、验收合格的,到市局领取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
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1、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营业;
12、营业后30日内向盐城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GSP认证。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1、从业人员熟悉药事管理法律法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
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2、药品零售企业具有良好的卫生环境,配备与经营规范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3、药品零售企业制定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具有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要药品
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售药。
4、营业场所最低要求:在县城主要街道设立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企业,营业面积不
得小于100平方米;在乡镇开办营业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村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面
积不小于20平方米;在实现电子信息技术订购药品、具备可靠的药品供应渠道、药品售
出后能得到及时补充的的前提下,可以不设仓库。
5、企业质量负责人低限要求:县城单体药店应具有执(从)业药师资格,乡镇连锁门
店和乡镇、村级单体药店应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村级连锁门店可由经过培训取得村级
药店药学从业人员合格证的高中毕业生担任。
6、药店所有人员取得上岗培训合格证。
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提出筹建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拟办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个人简历;
2、拟办企业质量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和职称证明复印件、个人简历;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说明(相当于申请报告);
4、拟设药店的地理位置图;
5、拟经营场所、仓库示意图(注明使用面积);
6、经营场所、仓库所配设施设备情况说明;
7、拟办药店所有人员的上岗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村级药店申办人员中的药学从业人员
必须提供药学从业人员合格证复印件。
8、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二、申办人接到立项通知,完成筹建后,提出验收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
2、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药店地理位置图;
4、经营场所、仓库平面布局图;
5、房屋产权证、租房协议;
6、质量负责人聘用协议、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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