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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农村特困群众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精神,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目标,以规范管理、完善措施、建章立制为重点,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加强领导,创新思路,努力搭建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平台,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对象、科学划分标准、突出救助重点,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式和方法,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救助对象

(一)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对象分常年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两大类。

常年救助对象主要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生活的农村家庭。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为。有劳动能力,但因病、因残、因自然条件差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农村家庭;享受了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及其他特殊政策救济的,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农村家庭。

已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要根据已保对象家庭生活困难情况,积极稳妥地将其转为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六十年代精减救济对象、灾民应急救助、突发灾害生活救助、建房补助,仍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列入农村社会救助对象。

(二)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对象按以下程序确定。

1、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和类别,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后,报乡(镇)政府审查。

3、乡(镇)政府审查后,将确定的救助对象和类别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4、县民政局审批后,再次在救助对象所在村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如无异议,则确定为救助对象。

(三)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对象实行证(卡)和动态管理。

对常年救助对象发放《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证》,每户一证;对临时救助对象发放《农村特困群众临时救助卡》。《救助证》和《救助卡》每年审核一次。

在年度审核中,要按照救助对象的确定程序进行“评议、审查、审核”,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证》、《农村特困群众临时救助卡》是农村救助对象领救助款物的凭证,也是检查救助款物是否发放到户的凭证,由县民政局核发,各乡(镇)、村要做好证(卡)的使用和管理。

四、救助标准的确定与救济款的发放

(一)救济标准的确定

1、常年救助对象救济标准每人每年原则上补助200元。

2、临时救助对象救济标准每人每年原则上补助60元、

(二)救济款的发放

1、常年救助对象实行定期定量救济,由乡(镇)按季度发放救济款。

2、临时救助对象由乡(镇)或县民政局半年或一次性发放救济款。

3、在有条件的地方,常年救助对象救助资金的发放采取集中公开发放,在发放过程中,将坚持戴帽到户,做到“对象名单一致,救助标准一致,填写表证一致”,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五、救济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资金的筹措主要由上级财政和县财政8:2的比例投入,每年年底前,县民政局要根据救助对象的数量和救济资金测算情况,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计划,报县财政审核后列入预算。

为加强对农村社会救助资金、救灾资金、五保供养金和农村政策性救济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级下拨的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特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农村社会救济事业费、社会捐赠资金由县民政局集中管理和使用,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六、配套政策的实施

(一)救助对象中的常年救助对象,由县救助中心给予一定的医疗补助和大病救助。救助对象凭《救助证》和《救助卡》在户口所在地卫生院就诊,免收其挂号费;注射费、换药费、大小便化验、胸片、血化验、住院床位费减免50%。

(二)救助对象属九年制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凭《救助证》或《救助卡》,其入学费用给予适当的减免。常年救助对象杂费减免。临时救助对象视其困难程度采取缓交的措施。确保农村特困家庭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三)常年救助对象按政策减免农业税。

(四)救助对象属因灾住房全倒户,申请建房,其下列费用全免:

1、城建部门免收灾民建房控制建筑面积范围内的规划审批费用,并免费提供村镇小康住宅通用图,建筑工匠承包灾民建房纳入行业管理;

2、土管部门免收灾民建房控制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审批等费用;

3、林业部门对灾民建房申请采伐自用材免收林业规费;

4、水保部门免收灾民控制用地范围内的水保费用;

5、工商部门免收灾民建房控制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管理等费用。

(五)救助对象在本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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