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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山分厂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制度摘要】
业务类别 安全管理
适用范围 张家口发电厂塔山分厂所属各部门
废止说明 塔山分厂原《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内容概要 本规定规范了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流程、内容和相关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大唐国际《关于对有关现场作业人员实行现场准入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分包队伍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七不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切实做好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分厂生产对外发包工程必须由分厂统一管理,发包给有相关资质的单位,严禁以班组或职能部门的名义对外发包工程。
第三条所有发包项目必须由发、承包双方法人或其委托人订定书面的合同。合同中必须具体规定发、承包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经分厂安全监察部审查同意。
第四条经批准后的发包项目必须履行合法手续,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和承包队伍安全技术素质合格后,方可办理合同手续,严禁承包单位再行转包。
第五条对外发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必须到位,严禁以包代管。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对未经正式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得结算,结算时要审验竣工资料,参加验收人员必须包括设备管理、安监部门的有关人员,否则验收无效。
第七条由于承包单位责任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等,需要承包单位赔偿的,综合管理部根据安全、技术部门的书面通知,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第八条发包工程有关材料必须留有复印件或副本,工程完工后至少保存一年。
第二章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九条对所有外包工程发包方必须明确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负责工期、质量的同时必须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第十条在确定承包队伍之后,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前通知承包方在开工前应办理的一切手续,如:营业执照、施工资格证书、安全资质证书,安全、管理组织措施和施工安全措施。施工人员名单及身体状况、进行安全培训及考试情况,并应缴纳安全保证金。
第十一条所有发包工程项目必须由发、承包双方法人或其委托人签订书面的承包工程合同书、工程技术协议书和安全协议书。并于开工前三日将正式签订的工程合同书、工程技术协议书和安全协议书副本送交安监部备案。
第十二条承包方必须向安监部缴纳一定数额的安全保证金(全部工程款的5%),安监部在收到保证金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三条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必须接受发包方安全监督人员的监督考核,对施工过程中的违章行为按发包方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金额根据安监部罚款单从保证金中扣除。如处罚金额已超出保证金数额时,承包方必须应重新缴纳保证金。
第十四条工程结束后,承包方应到安监部结算安全保证金,所有承包单位违章处罚金额计入承包队伍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第十五条承包方审查安全资质符合规定,全体施工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允许承包方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六条工程开工前必须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及培训材料。
第十七条承包方未履行安全手续或安全审查不合格而进行施工,对承包方将进行处罚,停止工作并罚款2000元。
第十八条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接受安监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安全监督人员有权对违章进行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按规定分别给予警告或罚款。对严重违章作业,影响安全生产时,有权对承包方下发《停工整改通知单》。被停工单位在接到停工整改通知单后,必须立即进行停工整顿。承包方负责人应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安监部,经安监部检查合格,重新办理开工通知单,方可重新开工。
第十九条承包方在工程竣工以后,必须到安全监察部就整个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进行审核评价。在核实有关罚款、借用物品等确已交清后,办理保证金返还手续,本次发包工程结束。
第三章承包方的条件和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承包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安全资质证书和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二)有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三)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符合工程要求。
(四)具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五)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人员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必须设有兼职安全员。
(六)承包方不得使用童工;未成年不得从事特殊工种、重体力和危险、危害大的工种;非技术性的工作,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岁;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有电力生产的职业禁忌症。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应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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