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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简单地讲,就是“诉讼证据会计”,它是与诉讼及其证据有关

的一项活动。具体可表述为: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

运用会计、审计和法学等理论和方法,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发现、收

集和已有的与案件有关的会计资料,作出科学、客观、公正和明确的判断结

论,以证明案件中会计事实的一项诉讼活动。

提起司法会计鉴定,人们往往容易与审计混同。两者究竟有何联系与区

别,这不仅在理论上需要加以阐述,在实践中也应予以适当界定。本文拟从

两者的联系与区别人手,介绍司法会计鉴定的常识。

1.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主要指社会审计)一样,都是一项被动式的活

动。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权属问题,理论界有争论。目前我国倾向于“国家权

力说”或“职权主义”,而不是“当事人主义”。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

行政诉讼法都将司法鉴定权明确赋予司法机关,而不是社会团体或个人。所

以,只有经批准依法立案的案件并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才能进行司法会

计鉴定。

2.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对象载体都是会计资料。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

载体有以下特点:第一,关联性,即与案件中需要证明的会计事实在时间、

内容和范围等方面有关;第二,书面形式,会计电子信息只有当它体现在纸

上,才能算是书面会计资料;第三,复式记载,即一项业务要同时在两个以

上账户中记载;第四,结构或内容重复,如票据各联之间的结构或内容重复,

以便互相印证。离开了这样的会计资料,司法会计鉴定就变成了侦查、审理

或另类司法鉴定,也就不能成为司法会计鉴定。

基于这一认识,有会计事实而无会计资料的案件,不能进行司法会计鉴

定;同样,有会计资料但没有与会计事实有关的案件,也没有必要进行司法

会计鉴定。所以,司法会计鉴定虽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

不是所有诉讼活动都必须作司法会计鉴定。

3.需要运用会计理论、方法。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都是以会计资料为研

究对象,所以,都必须运用会计和审计的理论及方法。

4.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的目的和性质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案件

中有关会计事实对诉讼中的其他证据起补充作用,因而只有当诉讼中产生了

这类证据有补充的需要时,才有必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因而它是一项诉讼

活动。而审计的目的则是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因

而是一项经济监督活动。

5.应遵守同样的职业道德纪律。尽管一个是司法方面的鉴定活动,一个

是经济方面的监督活动,但两者都要对事实作出公正、中立的判断,都必须

遵守公允、尽责和保密等职业道德和纪律。

6.适用法律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诉讼活动,因此,鉴定活动的权

利与义务由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加以规范(今后

将归人诉讼证据法)。而审计是一项经济监督和评价活动,所以,它的权利

与义务由《审计法》调整。正因为如此,司法会计鉴定某些辅助方法的强制

性比审计明显。

7.参加人员的主体身份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鉴定人是诉讼活动的参与

人;而审计人员则是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理的鉴证人。

8.刑事责任风险不同。由于两项活动的性质不同,引出参加人员各自的

主体身份不同,进而引出可能出现的刑事责任风险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员

的主体身份是鉴定人,涉嫌职务犯罪时侵害的客体是司法秩序,其刑事责任

风险适用刑法第305条“伪证罪”。而审计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

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刑事责任风险适用刑法第229条:故意犯罪是“中介组

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过失犯罪是“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

失实罪”。

9.对参加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运用会

计、审计和法律理论及方法,依据会计、刑事、民事和行政等部门法律、法

规和规章,解决案件中会计专门性问题的诉讼活动,是一项复合型的专业技

术。因而对鉴定人员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较高,除了会计和审计知识外,还

需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法律实践。如挪用公款,从刑事犯罪构成理

论来说,每一次的动用都是一个完整的挪用过程,因此,必须累计计算;再

如,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对经济损失的认定标准是不同的,刑

事责任按实际成本认定,而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还包括“期望利益”,即存货

中的待实现毛利。这些都是司法会计鉴定中必须加以注意的问题。而审计是

运用会计和审计理论及方法,依据会计和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和评

价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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