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消防工程师建筑防火篇考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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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消防基础知识

本篇内容涉及到消防考试最基本的原理,即使应试不涉及考点,但是也应该全篇知识点掌握

第二篇建筑防火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考点一: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T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考点二:

1.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例如,同一座仓库存放有甲、乙、丙三类物品,仓库就需要按甲类储存物品仓库划分。

2.丁、戊类物品本身虽属难燃烧或不燃烧物质,但有很多物品的包装是可燃的木箱、纸盒、泡沫塑料等。因此,这两类仓库,除考虑物品本身的燃烧性能外,还要考虑可燃包装的数量,在防火要求上应较丁、戊类仓库严格。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如泡沫塑料等)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按丙类确定仓库的火灾危险性。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考点三:建筑分类

高层民用建筑

名称

一类

二类

单、多层民用建筑

住宅

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

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公共

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2.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24米以上的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4.24米以上的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

5.24米以上的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公共建筑

考点四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1.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3)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

5)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l/4者,可不计人建筑高度。

6)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l.5m的部分,可不计人建筑高度。

2.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人建筑层数:

1)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3)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4)对于住宅建筑:根据住建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对住宅楼的层数计算作出相关规定,摘录如下

4.0.5?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00m时,应对这些超过3.00m的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0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3.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计入自然层数;

4.高出室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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