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名录版》解读.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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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解读

《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

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

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同时予以废止。

制定背景

2003年3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

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200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

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

公告2003年第2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我国制定了化

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由于《危

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

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现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

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同时,《剧毒

化学品目录》(2002版)列入的品种偏多,不符合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必

要进行调整。

制定过程

2011年7月21日,《目录》首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

卫生部、质检总局、民航局10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人和专家出席会议。

会议讨论通过了《目录制修订办法》,成立了《目录》制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

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设立《目录》制修订工作组,承担目录制修订的

具体工作。

2011年7月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先后组织召开多次《目录》制修订工作会议

及专题会议,就《目录》有关问题进行反复研究讨论。期间,《目录》制修订专家组和

工作组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深入研究了国内外有关危险化学品的资料,尤其是GHS

和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以及欧盟、日本和新西兰等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的相关内

容,对《目录》栏目的构成,纳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类别范围及其危险性信息、数据源,

剧毒化学品的判定界限及选取办法,增加或删除的化学品条目等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

形成了《目录(征求意见稿)》,经过《目录》领导小组成员10部门同意,于2013

年9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目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收到社会各界大量反馈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组织召开多次《目录》制修订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详细研究讨论各条意见,经过反复

研究、协商和修改完善,书面征求10部门意见后,于2015年2月27日联合公告《目

录(2015版)》。

制定原则

《目录》的制定原则是在与现行管理相衔接、平稳过渡的基础上,逐步与国际接轨。

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从化学品28类95个危险类别中,选取了其

中危险性较大的81个类别作为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见表1)。

危险和危害种类类别

爆炸物不稳定爆炸物1.11.21.31.41.51.6

易燃气体12A(化学不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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