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特征与种类》课件——贪污罪构成条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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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贪污罪构成条件;王某原为某国有集团公司的出纳员。2012年10月,王某受公司委派,到某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任该公司财务部主任。2013年2月,该公司在某电视机厂订购一批价值63万元的电视机。王某的好友、公司负责此项业务的业务部副经理黄某(系某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招聘人员)找到王某密谋,称借此机会可以赚一笔收入。两人即私自改订购电视机的协议书中的购买价,将63万元改为83万元。然后由王某出面到银行从公司账户转账83万元到其私人账户,再将其中的63万元转到某电视机厂的银行账户上。;事后王某拿出5万元送给了黄某。黄某在收到某电视机厂出具的发票后,将发票上的63万元改成83万元,交给王某入账。案发后,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对王某、黄某判处刑罚。;问题;;问题;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群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检察官;一;一;一;;;问题;小组讨论---评析本案;小组讨论---评析本案;小组讨论---评析本案;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2.贪污罪立案标准和处罚;;一;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01;;;;;;3.受贿罪和贪污罪的界限;一、受贿罪的概念;(一)受贿罪和贪污罪的共同点;;受贿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一种腐败行为,是以权谋私的突出表现,同政府对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为政清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要求背道而驰。;;3、非法获得财物的时间不同;4.贪污罪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东源县人民本院一审审理时认为,被告人易某身为某实业有限公司出纳员,为满足自己的私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诈骗、监守自盗等行为,非法占有公司财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问题;贪污罪同职务侵占罪相同点;;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群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二者侵犯的对象不同;;;;;5.贪污罪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曾某在信用社工作期间,违章帮助他人贷款100万元,没能按期收回,因害怕单位处分,遂产生携款外出赚钱以挽回损失的念头2013年8月17日,曾某在与会计扎账后,没有按照规定将当天储蓄存款存入库房,而是利用职务之便,将存款放在自己办公桌内,于当晚11时携带所保管的现金86万余元潜逃。次日,单位向检察机关报案,检察院当即立案并派人追捕。曾某得知检察机关正在追捕自己,即于当月22日主动到某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当场交出储蓄存单一张,计金额15万元,其余70万余元曾某在外逃期间与他人挥霍一空。

;对被告人曾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曾某身为出纳,利用职务之便,携带自己保管的公款外逃,客观上已完全控制了该款,并在一周内就挥霍了70万余元,使所有权发生了实质性转移。司法实践中,携款潜逃的行为多数以贪污罪论处。因此,被告人曾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曾某携款潜逃是为了逃避处分,赚钱弥补损失,客观上也未侵吞此款,而是及时投案自首,退赔全部赃款。因此,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曾某客观上;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其主观上并没有把公款永久地占为己有的目的,而是为了逃避处分,赚钱弥补损失。不能仅仅因为被告人有携款潜逃的行为,并以“携款潜逃的行为多数以贪污罪论处”为由,认定其构成贪污罪。至于被告人及时投案自首,不能作为决定案件定性的理由,只能作为影响其量刑的一个因素予以考虑。;;;;问题;贪污罪同挪用公款罪相同点;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群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挪用公款罪客观要件;贪污罪客观要件;二者侵犯的对象不同;;;;6.贪污罪同受贿罪的区别;曾某在信用社工作期间,违章帮助他人贷款100万元,没能按期收回,因害怕单位处分,遂产生携款外出赚钱以挽回损失的念头2013年8月17日,曾某在与会计扎账后,没有按照规定将当天储蓄存款存入库房,而是利用职务之便,将存款放在自己办公桌内,于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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