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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中国银行体系概况
中国银行体系图
图1-1
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ThePeople’sBankofChina,PBC
1984年前
同时负担着中央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及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职能
1984年1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所负担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职能移交至新设置中国工商银行
1995年3月18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了《中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职责由新设置银监会行使
12月27日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
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订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要求了中国人民银行职责:
①公布和推行其职责相关命令和规章;
②依法制订和实施货币政策;
③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④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⑤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⑥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⑦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贮备、黄金贮备;
⑧经理国库;
⑨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
⑩指导、布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中国人民银行为实施货币政策,能够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章相关要求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补充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章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为实施货币政策,能够利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要求百分比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它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其它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实施货币政策,利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能够要求具体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经理国库。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能够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它政府债券。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能够依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透支。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该组织或帮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措施由中国人民银行制订。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订支付结算规则。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实施货币政策需要,能够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数额、期限、利率和方法,但贷款期限不得超出十二个月。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它政府债券。
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它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能够向特定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BankingRegulatorycommission,CBRC
4月
成立
12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自2月1日起正式施行
10月31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过了该法修正案
职能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置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国境内设置金融资产管理企业、信托投资企业、财务企业、金融租赁企业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设置其它金融机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要求。
监管职责
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订并公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规章、规则;
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条件和程序,审查同意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
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职资格管理;
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订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
⑤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情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情况;
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检验,制订现场检验程序,规范现场检验行为;
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并表监督管理;
⑧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理制度,制订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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