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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扶养

密云电大法学教研室

·一、扶养的概念、特征

扶养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互相供养及互相

扶助的法律行为。

对扶养的概念可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扶养的特征

1、扶养义务是私法上的义务。

2、扶养关系基于一定的亲属关系产生。

3、履行扶养义务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4、扶养义务具有强制性。

,一、扶养的条件和方式

●(一)扶养的条件

扶养的条件是指设立一定的扶养关系必须具备

的要素。

1、扶养之必需

扶养之必需是指扶养权利人须是未成年、成年

人须生活困难、无独立生活来源或丧失劳动能

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一要件是世界各

国之通例。

2、扶养之可能

扶养之可能是指扶养义务人须有扶养之能力。

·(二)扶养方式

·现代社会由于扶养方式灵活多样,所以很多

国家对扶养方式并不作特别具体之规定,这

样更有利于当事人的自由抉择。

·1、共同生活型

·2、间接扶养型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扶养方式。为弥补法律规

定之不足,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相应的司法

解释。正因为法律上的含糊与原则,司法实

践中出现扶养纠纷时,难以处理。

二、扶养的程度

所谓扶养程度,是指扶养权利主体因受扶养得以

维持生活的水平与程度。根据扶养人与被扶养人

之间关系远近,各国均明确规定义务人依法承担

不同程度的扶养义务。

(一)一般扶养义务

这种扶养义务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相对

的义务。如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

女间以及兄弟姐妹间的扶养,是在特定情况下才

产生的一种法定义务,即这种扶养义务是有限度

的。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才能承担此责任。

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无须保持同一生活水平,

所以这种扶养被称为一般扶养型。

·(二)生活保持义务

·这种扶养是无条件的、绝对的。这种扶养义务

要求扶养人付出相应多些。如夫妻之间、父母

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扶养是无条件的,义务人

必须履行。且这种扶养要求扶养义务人与被扶

养人的生活水平相当,扶养义务人的生活水平

即使因此降低亦不能免除责任。这种义务

·与扶养主体的身份相伴而生,因此这种扶养义

务又称为共生义务。

我国现行扶养制度

·(一)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

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

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

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

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

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

赡养费的权利。”这一规定说明父母子女之

间的扶养是双向的。

·(二)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义务

夫妻之间的扶养是指夫妻双方在物质上相互扶

助,互相供养和生活上关心与照料、感情上互

相体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

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

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

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上述法律规定说明祖孙之间履行扶养义务不是

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祖孙之间履行扶养

义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被扶养人须是未成年人或是需要扶养的老年

人;

2、被扶养人的父母或被扶养人的子女已经死亡

或无力扶养;

3、扶养人须有负担能力。

·(四)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

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

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义务。由

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

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

有扶养的义务。”

这一规定说明兄弟姐妹之间承担扶养义务,须

具备下列3个条件:

(1)被扶养人须是未成年人或需要扶养的人;

(2)被扶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扶养或被

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孤独无依;

(3)扶养人须有负担能力。

(五)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的

扶养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之规定,但如果基

于自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

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时就会产生继承法上的法律关

系,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根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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