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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一事物与另一事物在语义学上的可分离性,指前者的定义或解释不依赖后者;
一事物与另一事物在本体论上的可分离性,指前者的存在不依赖后者。布洛克主张
“意识”是一个混杂概念,至少可以划分为现象意识与通达意识两种类型。这种区
分既是一个语义学结论,也是一个本体论结论。在概念上,现象意识与通达意识概
念可以进行独立的区分;在本体论上,存在支持可分离性的事实案例。
本文从现象意识的判定标准出发,反驳布洛克的意识理论。首先,论证现象意
识脱离于通达意识存在面临两难困境。若无意识心理表征不能算作现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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