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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湖南省凤凰县“08.13”大桥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7年8月13日,湖南省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4人重伤、
18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7万元。堤溪沱江大桥全长328.45m,桥面宽13m,桥墩高33m,设39/
6纵坡,桥型为4孔65m跨径等截面悬链线空腹式无铰拱桥,且为连拱石桥。
2007年8月13日,堤溪沱江大桥施工现场7支施工队、15名施工人员正在进行1~3号孔主拱圈支架
拆除和桥面砌石、填平等作业。施工过程中,随着拱上荷载的不断增加,1号孔拱圈受力较大的多个断面
逐渐接近和达到极限强度,出现开裂、掉渣,接着掉下石块。最先达到完全破坏状态的O号桥台侧2号腹
拱下方的主拱断面裂缝不断张大下沉,下沉量最大的断面右侧拱段(1号墩侧)带着2号横墙向O号台侧倾倒,
通过2号腹拱挤压1号腹拱,因1号腹拱为三铰拱,承受挤压能力最低而迅速破坏下塌。受连拱效应影响,
整个大桥迅速向O号台方向坍塌,坍塌过程持续了大约30s。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建设单位工程部长、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标段
承包人等24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董事长、建设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总
工程师等33名责任人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受到罚款、吊销安全生
产许可证、暂扣工程监理证书等行政处罚;责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图1湖南省凤凰县“O8·13”大桥坍塌事故现场(一)
图2湖南省凤凰县“O8·13”大桥坍塌事故现场(二)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堤溪沱江大桥主拱圈砌筑材料不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拱桥上部构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筑质量
差,降低了拱圈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随着拱上施工荷载的不断增加,造成1号孔主拱圈靠近O号桥台一
侧拱脚区段砌体强度达到破坏极限而崩塌,受连拱效应影响最终导致整座桥坍塌。
2.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严重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管理混乱。一是对发现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施
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问题,未认真督促整改。二是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与施工单位变更原主拱圈设计
施工方案,且盲目倒排工期赶进度、越权指挥施工。三是未能加强对工程施工、监理、安全等环节的监督
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施工人员未经培训、监理人员资格不合要求等问题未督促整改。四是企业主管部门
和主要领导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疏于监督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工程存在的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
(2)施工单位严重违反有关桥梁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控制不力,现场管理混乱。一是项
目经理部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与业主单位商议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并且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的主
拱圈砌筑方式进行施工。二是项目经理部未配备专职质量监督员和安全员,未认真落实整改监理单位多次
指出的严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主拱圈施工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质量问题突出;主拱圈施工各
环在不同温度无序合龙,造成拱圈内产生附加的永存的温度应力,削弱了拱圈强度。三是项目经理部为抢
工期,连续施工主拱圈、横墙、腹拱、侧墙,在主拱圈未达到设计强度的情况下就开始落架施工作业,降
低了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四是项目经理部技术力量薄弱,现场管理混乱。五是项目经理部的直属上级单
位未按规定履行质量和安全管理职责。六是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工作监管不力。
(3)监理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未能依法履行工程监理职责。一是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原主拱圈施
工方案,未予以坚决制止。在主拱圈施工关键阶段,监理人员投入不足,有关监理人员对发现施工质量问
题督促整改不力,不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还在主拱圈砌筑完成但拱圈强度资料尚未测出的情况下,即
在验收砌体质检表、检验申请批复单、施工过程质检记录表上签字验收合格。二是对现场监理管理不力。
派驻现场的技术人员不足,半数监理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对驻场监理人员频繁更换,不能保证大桥监理
工作的连续性。
(4)承担设计和勘察任务的设计院,工作不到位。一是违规将地质勘察项目分包给个人。二是前期地质勘
察工作不细,设计深度不够。三是施工现场设计服务不到位,设计交底不够。
(5)有关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对该工程的质量监管严重失职、指导不力。一是当质量监督部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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