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干部如何分类搞好任期制与契约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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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干部如何分类搞好任期制与契约化?

01?任期设置

虽然说新型经营责任制是要更深推广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但其实“任期”这件事,还真不是每个主体都适用。

如图所示,如果我们把横轴作为五类不同的主体,市场化程度随横轴递减,而纵轴所谓是否适用任期,越高说明越应当用,越低说明任期越不适用。那么这个图像呈现出非常典型的“W形”。

具体来说,明确适合设置任期的,首先是分公司/事业部。这很好理解,毕竟政策鼓励分公司/事业部要参照比照任期制管理,其负责人作为经营人员,当然应当和总经理同步设置任期。

同理,市场化的业务部门也是一样。刚好这些部门的业绩都比较明晰和可比,通过设置任期,可以更好地定期站起来,促进“竞争上岗”的落实。

而明显不适合设置任期的,首先就是科研单元。考虑到科研工作的特殊性,其周期未必和经理层任期匹配,因此除非周期特别明确的科研团队,否则均应当豁免任期管理。

当然,如果非得设置任期不可,也至少应当规划好卸任后如何继续承担科研责任,以及如何在卸任后分享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激励的有关细节。

其次是专业职能部门,如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战略部等。这倒不是说给它们设置任期有什么硬障碍。

只是这些部门恰恰是对任期、契约进行管理的关键部门,如果大家都设置了同步的任期,那到了换届年,至少也是个忙不过来,甚至会闹得人仰马翻。

因此,为了确保管理的延续性,对此类部门的负责人不宜设置任期,或至少应当保持其任期和经理层不同步,向后错开一年为宜。

至于最后的服务保障类,负责行政办公等部门,其实要不要设置任期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如果他们也换届,很容易在换届前后导致公司正常运行出现震动,造成效率损失。但也有人认为,“一朝天子一朝臣”,如果领导都要“换届”,那么这些服务公司运行的部门也应当做出适应性的调整,至少保证能力需求和新一届的公司发展需求匹配。

当然,这些部门应当设置任期。倒不是为了前述原因,只是因为只有和各部门一碗水端平,都设置好任期,才能更好地促进管理人员的有序流动。

02?契约签订

这差异化管理的第二件事,就是在上一轮契约化改革中,很多企业花了很久才弄明白的,契约如何签订的问题,即到底和谁定契约,和谁签契约。

实际上,和谁签契约这件事看似是个小事,却反映了企业合规管理的水平,以及对于公司治理的理解。签对了,责任来源明晰去向清楚,公司治理高效落实;签不对,徒增流程不说还容易让契约签订者误解。

那么对于这些部门/业务单元到底应当怎么签订协议呢?

原则上,对于公司内部负责人的聘任,属于经理层的《公司法》法定权限,因此不应由董事会/董事长和其签署,而是必须由总经理和其签署,由总经理办公会履行必要程序;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企业都是按照党管干部原则,由党委书记/董事长牵头,集体做出任命决定,总经理一般只享有提名权限,因此需要照顾有关情况,采用“双签署”等灵活方式。

此外,对于一些部门,例如战略投资、风险合规、人力资源等,由于其天然承接了服务董事会的职能(在有专委会的前提下),要直接承担董事会下达的责任。因此也需要和董事长进行签署。

说了这么多,其实用一张表就可以基本表示清楚。

可以看到,对于岗位聘任协议,建议多主体签署;对于业绩责任契约,则可以根据业绩责任来源,和对应的公司内部主体签署。

03?权责授权

如果说新型经营责任制相比契约化管理有什么新的特征的话,那么更加强调“授权”这一概念一定是其中之一。

对于不同的责任主体,根据其市场化程度不同,当然也要匹配不一样的授权。一般来说,随着市场化程度越低,对应的授权则越少。简单来说,可以看下图:

可以看出,对于经营主体,应当充分授予经营权限,特别是对于内部的用人、考核、分配的权限。这也不难理解,只有充分授予权限,才能让这些主体最大程度上发挥主观能动性,独立自主开展经营,实现权责对等。

而对于职能主体,则一般相对较少授权,最多授予一些专业领域内的事项决定权限或执行权限即可。

而其中最特殊的,就是科研主体。按照有关政策的要求,要授予科研负责人四大权限,即“技术路线决定、团队组建、经费使用、内部考核和分配权”,可是一样都不能少。这不仅是激活国企科研人员团队活力的重要法宝,也是改革示范行动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04?指标(权重):设置

如果说,新型经营责任制分类差异化管理的核心与灵魂在哪里的话,那么差异化设置指标权重当仁不让。

要说清楚怎么差异化设置指标和权重,主要可以分为三步。

一是明确差异化的总体导向,要让不同经营周期不一样;不同发展阶段不一样,不同产业类别不一样等等,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自身的关键差异化要素,明作为基本原则予以确立。

二是明确指标的基本结构。根据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给我们带来的经验,责任主体的指标,一般应分为公共指标和个性指标两大类。

前者是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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