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全文.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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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增强人民群众体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还应当遵守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依照本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臵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

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第六条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引导消费者购买合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和标签、标识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第九条食品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因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卫生、农业等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由国务院授权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聘请。

1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向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息和资料。

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息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不安全,需要修订、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应当立即修订、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在新修订、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实施之前,国务院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

国务院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授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息,综合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对可能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由国务院食品安全息公布授权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四条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屠宰畜禽检验规则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部门制定。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地方,可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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