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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友好乡镇(街道)建设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老年友好乡镇(街道)建设的内容及要求、验证方法、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乡镇(街道)开展老年友好创建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WS/T484—2015老年人健康管理技术规范

DB3303/T070老年教育服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建设内容及要求

养老支撑

4.1.1居家养老

4.1.1.1乡镇(街道)应配置1处四星级及以上且常态化运营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

4.1.1.2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宜配置具备无感智慧服务智能的终端且正常运行。

4.1.1.3乡镇(街道)所辖村(社区)宜配置1处常态化运营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级为

三星级及以上;相邻村(社区)为集约资源可集中配置。

4.1.1.4乡镇(街道)应建立居家养老抽访关爱服务制度,每月至少应有2次居家老年人抽访关爱活

动,其中包括所辖村(社区)每月至少应探访1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并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相应援助服务。

4.1.1.5乡镇(街道)所辖村(社区)应配有常态化运营的老年食堂(邻里食堂),或村(社区)助

配餐服务。

4.1.2机构养老

4.1.2.1乡镇(街道)至少应配置1家三级及以上养老机构或为“浙里康养”在册的二级以上敬老院。

4.1.2.2乡镇(街道)所辖每万名常住老年人应配建不少于300张养老床位。

4.1.2.3乡镇(街道)所辖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应达55%以上。

注: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数量/养老机构总床位数量×100%。

1

4.1.2.4乡镇(街道)所辖养老机构内应设认知症照护专区,且认知症老年人床位应达到每万老年人

20张。

4.1.2.5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率应达100%。

健康支持

4.2.1机构建设

4.2.1.1乡镇(街道)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开展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且与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建

立双向转诊合作,双向转诊应符合WS/T484—2015中4.6规定。

4.2.1.2乡镇(街道)具备住院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应有1家开设安宁疗护床位。

4.2.1.3乡镇(街道)宜建成1家及以上护理院或护理中心。

4.2.1.4乡镇(街道)至少应建成1个康养联合体。

4.2.2健康管理

4.2.2.1乡镇(街道)应加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以老年人常见病综合防治为重点,建立

社区(村居)、医疗卫生机构、社工及志愿者组织的合作机制和老年健康服务的样板单元网络。

4.2.2.2乡镇(街道)应定期组织常住老年人参加免费健康体检,65周岁及以上每年1次,60周岁及

以上65周岁以下两年1次。

4.2.2.3乡镇(街道)所辖村(社区)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开展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电子

健康档案建档,应引导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家庭医生签约。

4.2.2.4乡镇(街道)应定期开展卫生健康政策宣传、居民健康教育等宣传教育活动。

4.2.2.5乡镇(街道)应建立“社工+邻里+志愿者+家庭医生”组团式老年康养服务团队。

社会保障

4.3.1老年人权益保障

4.3.1.1乡镇(街道)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全覆盖且应不低于省定标准。

4.3.1.2乡镇(街道)所辖村(社区)每季度至少应组织开展1次老年人法治宣传、防诈骗等活动。

4.3.1.3乡镇(街道)所辖村(社区)应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和援助。

4.3.2服务人员保障

4.3.2.1乡镇(街道)每年至少应开展1期养老护理员和家庭照护者培训。

4.3.2.2乡镇(街道)持证养老护理员配比应达到25名/万老年人,高级以上的护理员比例应不低于

18%。

4.3.2.3乡镇(街道)社会工作者配比应达到25名/万老年人。

4.3.2.4按照常住老年人口数量应合理设置居家养老服务顾问并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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