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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的本质论文,综合论文论文,论文

人格权的本质

“人格权的本质”问题涉及到我国民法典的起草。中国民法理论在近些

年被推向一个高潮,首先是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接下来是《物权法》的

起草,《物权法》起草进行一半之时,有关民法典的起草又列入了议事日程,起

草工作推进得非常快,有关的学者建议稿很快出炉。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民法典起

草建议稿做了分工,梁彗星老师主持民法典总则、合同(债法)部分,我负责起

草民事主体制度(包括自然人、法人两章)。学术建议稿提交全国人大进行讨论,

于去年12月形成了一个官方的民法典草案。民法典的制定是中国法制建设非常

重要的一个问题,因此不论同学们是学习何种部门法都必须牢记一句话:民法是

万法之源,任何法律的起点,包括宪法的起源处都在民法。(尹田教授指出民法

典的重要性,并要求同学们努力领悟其中含义,作一名合格的法律学习者。)

民法典的起草是我国民法理论学界面临的一次挑战,学者的理论水平、专业

素质都将面临检验,在这一过程中,会引起很多论战。关于物权法的起草本身就

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而关于民法典的起草更多的涉及到体系编纂问题。我们

是要制定一部民法典,而不是将各单行法规编纂在一起的民法典,民法典在中国

的作用重大,民法典的制定意义深远。民法典体系的编纂实际上要解决的是一种

法律的法学的思维模式的选择问题,也就是我们用什么方式去思考,用什么方法

去进行司法活动。我们在学习法律专业的时候最终需要解决的根本性问题也就是

我们将采用何种方法,何种思维模式研究法律问题。首先我们要学习知识(法律

知识),但知识是在不断变化的,接下来我们必须学习法律知识背后的法律精神、

本质,这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在思考法律问题的时候,我们用的思路是一种基本

的思维技巧,这种方法体现在我们如何制定法律、适用法律中。而中国民法典的

制定,是适应了近代以来各国法律“法典化”的趋势,这一选择实际上表明我们

选择一种被历史证明最科学、最适用的法学思维方式,也就是形式理性思维,其

典型代表是德国民法典,它采用的方法论就是我们称之为概念法学的思维方法。

(尹田教授要求我们在知识获取过程中不断领悟这种法律方法问题,从而培养理

性的、有意识的思维方式。)

民法典的起草主要涉及到模式选择,起草中有一些争议的问题。

争议之一,我们民法典的体系究竟向谁借鉴和学习。

从世界范围看,法典化的成文法国家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罗马、法国式

模式,法国法继承罗马法模式,将整部法典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人法,一部分

是物法(即财产法)。人法是关于主体即自然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接下来是关于

财产即以所有权为中心的财产问题,我们后来所说的合同、债权制度也就是取得

所有权的方法规定在有关所有权的规定中。第二种是德国法模式,它与法国法起

点不同,法国法着眼于人,首先规定人的行为能力,规定婚姻家庭等与人身份相

关联的关系,然后再确定财产,而德国法重新选择了民法基点,定位为权利或者

说是以权利义务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根据这一思维方式,德国民法典分为两个部

分:总则,也就是关于权利义务的一般问题,也就是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则,包括

人的问题、民事主体、自然人,并创设了法庭制度以及法律行为,从委托合同中

抽象出来单独成立的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等构成总则分则,在物权、债权严格区

分的基础上把其作为财产权利的两大支柱。法国人和罗马法都未区分物权、债权,

没有物权的概念,其虽有债权但不是相对于物权的债权概念,而德国将二者严格

划分,作为两种权利的财产权利主要类型规定下来,接着,德国法规定与身份有

关的权利也就是婚姻、家庭、亲属权和继承权。德国、法国两种体制中,哪一种

更适合我们,就这一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主张:以梁彗星老师为代表的学者主张

借鉴德国法模式,以徐国栋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主张法国法模式。

争议之二:知识产权是否要列入民法典。

知识产权在世界各国民法典中都没有包括,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是在现代

社会才逐步发展起来的新的财产权利制度。从本质上讲,知识产权实际上首先是

一种私权,是民事权利,它与民法上的关于财产权的基本分类相联系,知识产权

就是一种财产所有权,只是这种财产是无形财产,与一般财产的形态不同,但是

在财产权的性质上,与财产所有权毫无差别。因而知识产权完全可以准用有关物

权法的法律准则。(尹田教授要求同学们完整掌握理论,不可以以偏概全)知识

产权是否编入民法典,这场争论发生在知识产权法学者与民法学者之间。知识产

权学者希望知识产权法能够独立出来,单独成编。这一争论在双方学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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