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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例2
【教学目的】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和生效。
【案情概要】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县土地管理局于2008年3
月18日订立开发《工业开发及用地出让合同》,约定该实业有限公司
在取得土地使用证后1个月内将进行工业项目开工建设等相关事项。
之后,县土地管理局依合同约定将土地交付给该实业有限公司使用。
该实业有限公司对土地进行平整等工作,支付相关费用78万元。2008
年6月16日,县土地管理局以改变土地规划为由,要求该实业有限
公司退回土地使用权。此时,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县土地管理
局认为由于尚未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因此合同还没有生效。该实业
有限公司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建设用地使用
权登记手续。
(l)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否生效?
(2)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已经设立?
(3)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法理分析】(l)双方订立的《工业开发及用地出让合同》应当已
经生效。因为,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一般情况下,书面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除非当事人另
行约定了生效条件。
(2)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设
立。因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由于双方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因此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
设立。
(3)如果土地规划确实改变,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被告)可
以要求原告按照新的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如果原告不能按照新规划要
求使用土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如
果原告可以按照新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原告有权更求继续履行合同,
被告应当为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案例启示】只要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即使还没有进行建设
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土地管理部门也不能将该土地使用权收回。
第148页
2)案例2
【教学目的】了解违反《建筑法》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情概要】2010年11月15日14时,上海余姚路胶州路发
生火灾,已有58人遇难,原因是焊工违章操作引起脚手架起火。17
日召开的国务院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故调查组全体会议上获
悉,发生火灾的大楼工程建设涉及的总包、分包、施工、监理等有关
情况均已查明。事故调查组表示,将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调查,严肃追
究事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初,时任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
会主任的高伟忠,接受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
理黄佩信的请求,违规决定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承包静安胶州路教师公
寓节能改造工程,并将该工程整体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佳艺公
司,由时任静安建交委副主任的姚亚明等人以违规招投标等方式具体
落实。此后,黄佩信与佳艺公司副经理马义镑又决定将工程拆分后再
行分包。其中,脚手架搭设项目由没有资质的被告人支上邦、沈建丰
经劳伟星同意,非法借用上海迪姆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承接。脚手架
项目中的电焊作业又被交给不具备资质的沈建新承包,沈建新再委托
马东启帮助招用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吴国略和王永亮等人从事
电焊作业。
同年9月下旬,高伟忠在该工程没有进行项目申报、没有取得施
工许可证及全部工方案审批等情况下决定开工。静安建交委综合管理
科周建民等积极执行该违规决定。同年10月中旬,为赶工期,教师
公寓项目执行经理沈大同在没有制定新的施工方案的情青况下提出
搭设脚手架和喷涂外墙保温材料实行交叉施工,马义镑和现场总监理
工程师张永新等对此严重违规做法均未制止。施工期间,存在未经审
批动火、电焊作业工人无有效特种作证、电焊作业时未配备灭火器及
接火盆等严重安全事故隐患。黄佩信等人没有落实买安全生产制度,
对工地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进行检查及督促整改;张永新等人
作为监理,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沈大同等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施工组织管理
混乱,施工安全监管缺失,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排除。
11月15日,支上邦在没有申请动火证的情况下,要求马东启完成胶
州路728号10层脚手架增加斜撑的施工。经安排,电焊工吴国略及
电焊辅助工王永亮在无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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