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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基本建设
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
浙江省交通厅工程定额站根据交通部交公发(1996)612号《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
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1.交通部和我厅发布的工程造价管理文件和补充规定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业主控制投资的依据,
不是业主与承包商结算依据。
2.业主在实施工程招标时,可根据工程性质、建设市场情况,适当降低收费标准;承包商在编制
投标文件和报价时,可根据自身条件和招标文件规定确定取费标准。
3.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和我厅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全面贯彻,认真
准确把握估算、概算、预算、标底和决算等工程造价管理中的各个环节,加强对公路工程造价的管
理。
4.我省执行时间从1997年1月1日开始,凡已做前期工作并已列入97年实施计划的项目一律不
予调整。97年开始为下年做前期和97年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部分按新规定执行。
5.原我厅浙交[1995]126号文件发的《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执行
中有什么问题,可与省厅工程定额站联系,并由厅工程定额站负责解释。
具体补充规定如下:
一、直接费
1.人工费
在编制概、预算时的人工费按以下标准计取。
本省陆地(含玉环岛)16.02元/工日
本省岛屿:嵊泗群岛17.54元/工日;岱山群岛17.24元/工日;舟山本岛及其他岛屿16.93元/
工日
2.材料费
材料预算价格按调查价或地方规定的预算价直接计列。
自采材料按定额开采单价加辅助生产现场经费计算,其中辅助生产现场经费按不同企业等级取
费,费率按下表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调查价或地方规定预算价)。
辅助生产现场经费
费率(%)
费用项目一级二级四级四级
三级
企业企业企业以下
企业
企业
辅助生产
15.0012.009.757.505.25
理场经费
计算基数人工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台班费用执行交通部工发[1996]610号通知公布的《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其
中可变费用中的人工费按第一条计取,动力燃料费按预算价计算,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按有关规定
计算。
二、其他直接费
1.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系指在老路上改造,边施工边维持通车,受行车干扰影响和做好“三
废一排”面增加的费用,根据我省实际,该费用以受行车影响部分工程的定额基价之和为基数,加
宽后路基宽度小于15m的,其费率按下表计列,加宽后路基宽度大于或等于15m时,费率按下表的
70%计列。
2.
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费率表(%)
施工期间平均每昼夜双向混合交通
工程类别
800~30003001~50005001~80008000
以上
人工土方5.528.2911.0513.81
机械土方2.454.897.349.78
汽车运土2.635.267.8910.53
人工石方5.247.5710.5012.80
机械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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