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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监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派、推荐董事、

监事的管理,增强公司战略管控能力和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的能力,

提高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集

团公司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董事、监事,是指公司委派、推荐的,仅在

出资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

被委派、推荐的董事、监事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方式

第四条董事、监事的委派推荐、评价、激励、培训等由公司负

责。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推荐、委派董事、监事工作管理

制度。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七条董事、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职业信誉

良好;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

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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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识人用人能力

和开拓创新能力;

(四)具有比较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一般应具有总部部门副

主任级及以上岗位任职经历,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六)《公司法》、公司章程和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不得在有应回避的亲属任董事、监事或经理层人员的公司

担任董事、监事。

第四章委派和更换

第八条董事、监事人选从公司系统的在职职工中产生或从社

会上选聘。

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建议方案,经党

委研究决定后由公司委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由人力资源部

在董事中提出建议人选,党委研究后指定。

第九条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设股东(大)会的,由公

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建议方案,党委研究决定后,由公司向股东(大)

会推荐,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未设股东(大)会的,

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建议方案,党委研究决定后,由公司委派和

更换。需要公司推荐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由人力资源部

提出建议人选,经党委研究决定后,按公司章程规定产生。

第十条被推荐的董事、监事应于选举更换后10日内,

将股东(大)会有关决议及会议纪要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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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当派往同一公司的董事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时,由公

司指定的董事、监事作为协调人,统一各位董事的意见;若其中有董

事长、副董事长,则职务高的自然成为协调人。

第十三条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应当就本人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向公司和任职公司发表声明并

签署承诺书。

第十四条董事、监事在出资企业任期届满需要连任的,重新

履行推荐手续。

第五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董事、监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董事、监事代表公司开展相关工作,受公司委托行使

相关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董事、监事依照所任职公司的章程参加所任职公司的

活动,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要求行使职权,就可能损害公司或

任职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公司报告;

(三)董事、监事应主动了解所任职公司情况,及时反映公司

运作情况,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并向公司提交调研报告;

(四)《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董事、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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