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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融资管理规定

苏州****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

控,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保障公司及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融资业务系指公司为日常生产经营、项

目投资所需向金融机构筹集资金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短期借

款、长期借款、银行票据贴现、信用证业务等。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融资应当从整体经济效益出发,以合理、需要、

节约为指导,严格控制融资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

进行融资,公司对强令其融资的行为有权且应当拒绝。

第四条公司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从公司总部的统筹安排;

(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

本融资;

(三)权衡资本结构(权益和负债比重);

(四)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五)慎重考虑偿债能力,避免出现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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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连续12个月累计的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绝对值50%(含),且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融资计划的实施及管理

第十条属于银行长短期借款的,由财务管理中心根据不同

的借款条件办理财产抵押登记、信用借款资料准备、担保手续等,

并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在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

上签字后,向银行办理借款。

第十一条向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的,由法人代表或其授

权代表在相关的借款文件上签字后,由财务管理中心办理。

第十二条通过商业信用筹集资金,商业汇票和票据贴现业

务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商业信用形成的应付款项,应由财

务管理中心按照审批程序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办理付款。

苏州****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通过租赁方式筹集资金,由公司有关部门组织对

设备及相关资产的检验确认,财务管理中心会同资产管理及使用

部门、与对方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按期结算租赁费。

第十四条融资过程发生的费用,财务管理中心及时按规定

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五条资金投入使用以后,资金使用部门和财务管理中

心要监督资金的运行,发现其与生产经营的不相适应之处,及时

按程序上报主管负责人,并按照审批决定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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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财务管理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借款合同的归集

和管理,正确核算借款利息,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如需办理展期

手续的,应及时同贷款单位进行联系,并按本制度规定获得批准

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利息租金偿付

(一)财务管理中心指定专人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

本金、利率及币种计算利息和租金,并由财务管理中心定期与债

权人核对;

(二)公司支付利息、租金,经财务管理中心资金经理、

财务总监、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十八条债务资金支付

(一)财务管理中心应指定专人对债务资金进行管理,定

期列单向财务管理中心融资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提示债务资

金到期情况;

(二)公司严格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本息;

(三)公司支付除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债务资金,经董事

长授权批准后支付;

(四)到期债务如需续借,需按本制度规定获得批准后,

财务管理中心在到期前1个月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到期前完成

续借手续。

第十九条财务管理中心在办理筹资业务款项偿付过程中,

发现已审批拟偿付的各种款项的支付方式、金额或币种等与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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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或协议不符时,经办人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报告,财务总监应

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五章融资后评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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