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中证据的审查.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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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公证程序中的证据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体。其内容

是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各种事实;其形式表现为书证、物证、视

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在公证程序中,公证员收集到的证

据,往往有真有假,有的准确、有的不准确,有的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有的与案件事实没有

联系等,有的与案件事实有直接联系,有的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联系等等。所以,对收集到

的证据,需要公证员进行审查判断,分析研究鉴别真伪,以确定它们是真是假、是否与案件

有联系、能证明案件什么事实、现有证据能否证明全部事实等,从而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

间的必然联系,并就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一、公证程序中证据的审查标准

公证程序中的证据是个多面体,须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观察和认识才能够完整把握。

从对象上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一些事实,是与公证案件事实有联系的事实;从形式上看,

证据又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材料;从作用上看,证据一方面是当事人向公证机构展示案

件事实的各种方法,另一方面也是公证机构借以确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审查公证的手段。

证据材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公证程序中证据。

1、客观性即公证程序中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客观性是指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证

据的这个特性是外在人们的主观意志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它表明证据事实在客

观自然的领域,而不处于主观精神的领域。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变更和

消灭均源与一定的法律事实,这些事实发生在申请出证前,公证机构的公证员无法直接感觉

感知,但法律事实发生时会形成并留下一定的材料或物品,会被别人所了解、有的机构所记

载。无论是事实发生时留下的材料或物品,还是证人的证言事实,都是客观存在的。公证机

构正是通过客观存在的证据,才能正确把握公证案件的事实的真实情况,作出正确的结论。

反之,如果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虚假的,公证就会错误。

当然,强调公证程序中证据的客观性,并不否认证据的提供、运用具有主观的一面。

证据的主观性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这个过程贯穿于公证程序的始终。在公证程序中,无论是

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还是审查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都离不开人的活动,而人的

这些活动又带有主观的成份,所以,公证程序中证据除了客观性的一面外,还有主观性一面。

但是,在客观性与主观性中的关系中,客观性代表了证据的本质属性,主观性必须符合客观

性的要求。

2、关联性即公证程序中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公证程序中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必然的

联系。这一联系可以表示为直接的联系,如借据、欠条可以直接证明借贷的事实;也可以表

示为间接的联系,如在以车抵债的协议公证中,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车主是债务人,所提供的

材料是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昌河”面包时合同证据与待证事实的联系既可以表示为肯定

的联系,也可以表示为否定的联系。如在继承权公证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被继承人与配偶

只有三名子女,而另一证人则提供被继承人还有一名非婚生子女,前者提供的证据对待证事

实具有肯定作用,而后者提供的证据对待证事实具有否定作用。所以只要同待证事实存在着

联系,无论那一种形式的联系,都必须是必然的联系。

关联性在客观性基础上进一步揭示了证据的特征。并非所有客观存在的事实或材料

都可以作为公证程序中证据,能够作为公证程序中证据的,只有那些与待证事实存在必然联

系的事实和材料。判断有无关联性的标准应当是:由于证据的存在,使得待证事实的真实性

或虚假性变得更为清晰,从而有助于证明待证事实的真伪。美国学者柴尔曾经用两句话对证

据的关联性作出了经典性的表述:第一,禁止接受一切无关联性的、不是逻辑上能作证明的

东西;第二,一切属于逻辑上作证明用的东西,除非某项法律原则或规则予以排除,一律应

该采纳。

3、合法性即公证程序中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

合法性是指公证程序中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

件。合法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⑴、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这主要指当事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公证机构在收集

证据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例如,公证人员是本公证事项的当

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正确办证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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