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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方式“换股”的会计处理
作者蒋晓剑嵇大海
:
一、换股的一般概念、具体方式和主体资格认定
(一)“股权”、“股份”及“换股”
“换股”,即股权交换,是指一个企业以企业自己发行的股份或其持有
其他企业的股权,交换另一个企业股权的交易行为。“股”,包括股权和股
份。股权,对投资人而言,是一种财产,其表现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
股票,包括上市股票和非上市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股票和出资证明书又统称权益性证券;股份,对被投资单位而言,是一种义
务,是其应记录在“股本”或“实收资本”的金额,发行股票、签发出资证
明书和记录股份,又统称为发行权益性证券。
(二)换股的具体方式
1.一般换股。是指不因之构成企业合并的股权交换。一般换股按换出股
权的性质不同,还可分为:(1)股份换股,即一个企业以自身发行的权益
性证券换取另一企业的股权,而换入股权可能是对方自己发行的权益性证
2
券,也可能是对方持有的第三方企业的股权;()股权换股,即一个企业
以其持有的第三方企业的股权,换取另一企业的股权,而换入股权可能是
对方自己发行的权益性证券,也可能是对方持有的第三方企业的股权。
2.企业
合并换股。所谓企业合并换股,是指企业通过换股即以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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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其他企业股权为对价,取得另一方的控制权或实现对另一方的吸收合
并。按照换股时情况不同,企业合并换股还分为:(1)按换股合并时换
股双方的关系为标志,合并换股可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换股和非同一
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换股;(2)
按换股合并后新的控股关系为标志,合并控股可分为正常购买换股和反向购
买换股;(3)按换股后是否导致合并中一方存续、另一方解散为标志,合
并换股可分为控股合并换股和吸收合并换股。吸收合并换股,是指合并中解
散的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解散企业的股权,通过换股,转为合并后存续
的企业的股权。
3.工商、税务机关对换股业务不同称谓和具体要求。(1)在工商登记
方面,《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换股业务称为股权出资,但仅限于企业以其持
有境内其他企业的股权向对方投资、换取对方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行为,其
他情况下的换股,似乎不属于《管理办法》的规范范围;(2)在所得税税
务处理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5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9号)中,将换股业务分别包含在股
权收购和企业合并中,股权收购指的是企业控股合并,不包含上述一般换
股、吸收合并和不涉及控制权一般购股;企业合并则专指企业的吸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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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企业作为合并对价的换出股权,在财税[2009]59号文件中称为股份
支付,但换出股权则限于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发行的权益性证券,不包含企
业所持其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股权。
(三)换股的条件和主体资格的认定1.换股条件。《管理办法》规定,
企业用于出资的股权,是其持有的境内其他企业的股权,因此企业以自己发
行的权益性证券对外出资,现行制度尚不能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认
可。但企业不可用自己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对外出资,既不存在禁止性规
定,也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具体方法就是准备与换股价值等额的现
金,如先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投资,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投资。
2.主体资格认定。为叙述方便,本文参照《管理办法》的规范,将换股
1
涉及的各方作如下定位:()凡以股权换股权不涉及自己股份的企业,应
2
认定为投资企业;()凡以自己发行权益性证券为对价,取得对方原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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