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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实践现状综述

目录

TOC\o1-2\h\u32416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实践现状综述 1

6626(一)婚姻法时代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分析 1

26111(二)民法典时代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分析 4

婚姻法时代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分析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率一直较低,但确立二十年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也已出现新趋势,笔者案例检索情况如下表:需要说明的是:无讼案例库检索截止时间为2021年

需要说明的是:无讼案例库检索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0日。以相同检索条件检索不同案例库,发现各个案例库收录范围、数量均有所差异,在此情况下,笔者选择使用最为熟练的无讼,但因后续裁判文书不断上传,无讼案例库的裁判文书在数量上亦会有所出入。同时,为确保数据真实,将检索截止点的案例均进行整理分析,其中部分案例为无关案例,属于法条引用或书写错误,不属于本文研究范围,故未计入样本数。

表3.1实证案例统计表

裁判年份

裁判情况

支持

不支持

总计

2011年

3

3

6

2012年

5

3

8

2013年

8

16

24

2014年

31

58

89

2015年

50

50

100

2016年

33

22

55

2017年

25

8

33

2018年

15

4

19

2019年

15

5

20

2020年

6

1

7

总计

191

170

361

明显可以发现,表中2014年、2015年、2016年相关案件裁判文书上网数据波动较大。笔者认为,这或与当时新出的司法解释有关。2014年初,“裁判文书上网”的司法解释生效,其中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不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4条: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这一规定对婚姻家庭有关的诉讼来说略显笼统,不易界定哪些信息事关个人隐私,所以此时间段文书公开数量较多。上述司法解释后于2016年10月1日修订生效,将其中个人隐私具体化,明确规定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案件不公开上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修订)第4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现实中离婚诉讼案件往往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照料、抚养问题,这可能导致此后相关案例上网数量的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4条: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修订)第4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通过对上述案例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以下情况:

第一,当事人主动适用率低。在无讼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案由”下,2011年至2020年共有2573245件相关案例,以《婚姻法》第40条为关键词限缩,其中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离婚经济补偿的案件仅有361件,仅约占0.014%。对数据分析可知,在婚姻家庭纠纷的诉讼环境中,离婚经济补偿的离婚救济作用甚微。当事人主动适用率低的原因或有以下几点:其一,受传统观念影响,理所当然认为家务劳动为无酬劳动,不具有价值性,未将其纳入离婚诉讼考虑的范围,导致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丧失。其二,对离婚救济措施缺乏必要了解以至离婚诉讼中未主动适用,导致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丧失。其三,权利人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有所了解,但为及时结束婚姻关系减少争端,自愿放弃行使权利。

第二,法院判决支持率较低,但呈增长趋势。近十年总体支持率约52.9%,与2001年左右相比,支持率增幅显著。通过对案件类型化分析发现,法院支持率低和支持率增长的现象背后都存在不同情形,具体而言:

法院支持率低是在当事人主动适用的前提下,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无法获得法院支持。法院不支持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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