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固定收益投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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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固定收益投资

发文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5.12.07

生效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固定收益投资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保险资金运用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安全与稳定,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固定收益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投资具有明确存续到期时间、按照预定的利率和形式偿付利息和

本金等特征的资产,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包括债券及其他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

法》的各类固定收益投资。

第三保险机构应条当至少关注涉及固定收益投资的下列风险:

(一)投资范围和投资产品的合规风险;

(二)固定收益产品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三)投资决策风险;

(四)交易执行及投后管理风险;

(五)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风险。

第四保险机构应条当建立明确的决策与授权机制、严谨高效的业务操作流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风险处置预

案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投资决策、交易执行、投资后管理、信息披露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要求。

第二节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保险机构应条当建立固定收益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建立资产托管、集

中交易和防火墙机制,严格分离投资前、中、后台岗位责任,确保固定收益投资业务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

督。

固定收益投资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信用评估及授信研究与固定收益投资指令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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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收益投资指令下达与交易执行;

(三)投资前台与中台风控、组合管理以及后台清算、核算。

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具有债券投资经验的人员办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并配备具有债券分析、信用

评估、信用分析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以及覆盖投资研

究、投资决策、投标报价、合同签署、场内外交易执行、业务资料保管、投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的操作流程及操作

细则,明确各个环节、有关岗位的职责要求、衔接方式及操作标准。保险机构应定期检查和评估固定收益投资相关制

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节投资研究与决策控制

第八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信用评估条模型进行内部信用评级,构建交易对手资料库,收集交易对手披露信息、外部

独立机构信用评级和监管机构评价,评估交易对手及产品的信用风险,并逐步完善评级信息数据库,持续积累信用信

息和数据,并根据信用风险程度制定授信额度。

第九保险机构应当对条拟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进行充分研究,撰写研究报告,并建立不同层级的固定收益证券

池,定期跟踪并分析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变化,加强固定收益证券池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提供依

据。

第十保险机构应当条加强债券投资及债券逆回购业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定期开展压力测

试与情景分析,并根据测试结果适度调整投资策略。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在监管要求的范围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需要考虑资产组合流动性、货币市场利率水平、

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等因素,合理确定融入资金利率,明确融资的利率区间。

第十二条固定收益投资的计划应当符合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委托方的投资指引以及公司内部的投资政策和资产配

置计划,投资过程需要有合理的审议和控制措施,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评估。

第十三条固定收益投资决议应按照公司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进行审议,决策人员应充分了解固定收益投资外部信

用评级结果、内部信用评级结果、担保效力、发行人还款来源以及交易对手方的相关信息。重大投资应遵循集中决策

的要求进行。

第四节投资执行控制

第十四保险机构应当对投资指令条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固定收益投资交易的执行,

应当建立全面的集中交易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

(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严格隔离投资决策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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