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厂生产废水回用通用技术 要求.pdf

给水厂生产废水回用通用技术 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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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厂生产废水回用通用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给水厂生产废水回用的基本要求、水质要求、技术要求与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给水厂生产废水回用至净水工艺生产自来水的规范化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750(所有部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17218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17219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50013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GB55026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CJJ58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DB31/T1091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给水厂生产废水wasteresidualsfromwaterworks

给水厂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包括混凝沉淀(或澄清)池排泥水、砂滤池反冲洗废水及初滤

水、炭滤池反冲洗废水及初滤水、膜冲洗废水、膜处理浓水、污泥脱水分离水、净水构筑物清洗(或消

毒)用水、臭氧系统循环冷却水、水质监测排放水、水处理剂储液池清洗排放水等。

直接回用directreuse

符合条件的给水厂生产废水,不经过处理回流至水厂混合设施之前,进行净化处理的回用方式。

处理后回用reuseaftertreatment

不符合直接回用条件的给水厂生产废水,经过沉淀(浓缩)、气浮、过滤、氧化、吸附、消毒等一

种或多种工艺处理后,根据水质情况回流至水厂适宜的处理设施前进行净化处理的回用方式。

4基本要求

1

给水厂在确保安全且出厂水水质符合GB5749和DB31/T1091的前提下,应实施生产废水回用。

生产废水实施回用时,应加强回用水的水质检测,回用水中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高锰酸盐指

数、氨氮等对生产运行和出厂水质有较大影响的指标不宜超过进厂原水或GB3838III类标准限值。

给水厂膜化学清洗废水和污泥脱水分离水不应回用,沉淀(或澄清)排泥水不宜回用。

给水厂生产废水回用管理除应符合本要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GB55026、GB50013和CJJ58的

规定。

5水质要求

指标分类及应用

5.1.1给水厂生产废水实施回用时,回用水应关注的水质指标分为控制指标和参考指标。控制指标作

为判断生产废水回用可行性的关键指标,回用时应全部达标;参考指标作为评价生产废水水质安全性的

关注指标,回用时如有超过参考限值的情况,应增加该指标的检验频率,并开展相应的风险评估。

5.1.2水质同时符合表1、表2的生产废水,可直接回用。

5.1.3水质符合表1但部分指标不符合表2的生产废水,通过对超标指标风险评估,确保供水安全前

提下选择合适的回用方式。

5.1.4水质不符合表1的生产废水,不应直接回用;如处理后水质仍不符合表1的,不应回用。

指标限值

5.2.1控制指标及限值

表1生产废水回用控制指标及限值

序号指标限值

1高锰酸盐指数(以O计)/(mg/L)6

2

2总有机碳/(mg/L)8

3氨(以N计)/(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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