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病例讨论制度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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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病例讨论制度解读

(一)定义指为尽早明确诊断或完善诊疗方案,对诊断或治疗存在疑难问题的病例进行讨论的制度。(二)基本要求疑难病例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没有明确诊断或诊疗方案难以确定、疾病在应有明确疗效的周期内未能达到预期疗效、非计划再次住院和非计划再次手术、出现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器官功能严重损害的并发症等。疑难病例均应由科室或医疗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讨论。讨论原则上应由科主任主持,全科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科室人员或机构外人员参加。医疗机构应统一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的格式和模板。讨论内容应专册记录,主持人需审核并签字。讨论的结论应当记入病历。参加疑难病例讨论成员中应当至少有2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具体要求三)具体要求:1.疑难病例范围:人具有主治及(1)患者当前有明确的症状体征,但没有明确的诊断或诊疗方案难以确定。(2)疾病在应有明确疗效的周期内未能达到预斯疗效;(3)非计划再次住院和非计划再次手术;(4)住院斯间相关检查有重要发现可能导致诊疗方案有重大改变的病例;

(5)病情复杂疑难或者本院本地区首次发现的罕见疾病;(6)病情危重或者出现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器官功能严重损害的并发症的病例;(7)有医疗纠纷隐患的病例;(8)科室认为必须讨论的其他病例。具体要求

2.讨论频次各科室应根据自身情况,明确固定的疑难病例讨论时间;原则上每周举行1次,至少每两周1次;每次讨论的疑难病例数可以是1例或多例。具体要求

3.参加人员:除出门诊及科室或医院安排的工作不能参加的医师外,科室所有的医师均须参加。不能参加者应说明理由,并得到科主任同意。科主任(或科主任指定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主持,护士长或负责病房管理的主管护士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病例涉及的相关专业科室或辅助科室的专家(高级职称医师、临床药师)、职能部门人员参加。解决疑难病例所需要的诊疗能力或医疗设备条件超出本院的诊疗范围或能力范围,由科主任提出申请,医务处协助邀请院外专家参加疑难病例讨论。具体要求

4.讨论程序(1)主管医师向参加讨论者说明进行本次病例讨论的目的和意义(必要时提前将病例资料整理提交给参加讨论人员);(2)直接负责患者的一线医师报告病例;(3)上级医师做必要的补充与解释;(4)参加讨论的人员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5)由主持人进行总结,并确定进一步诊疗方案;具体要求

(6)科室指派专人负责病例讨论记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患者基本信息,讨论时间、地点、参加人(其他科室人员应注明学科、职称)、主持人、记录人,讨论过程中各发言人发言要点,讨论结论(主要是指后续诊疗方案),主持人审核签字。讨论结论记入病历。(7)主管医师应在整理记录后,将讨论意见记入皂子病历“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打印,作好存档。及时请主持人审核、签名,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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