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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基础精讲课」

讲师:吴强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公司法属于商法中比较简单的一章,知识点多,

但学习起来难度不大。

考试中客观题和主观题都有涉及。其中,有考查

教材的直接规定,也有案例形式的考查。

主观题常与证券法结合考查,分值在10分左右。

目01公司法基本概念与制度

02股份有限公司

录03有限责任公司

04公司的财务会计

05公司重大变更

06公司解散和清算

01│第一节公司法基本概念与制度

一、公司的概念和类型

(一)概念

公司是指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法人。

1.公司是法人

2.公司是营利性法人

3.公司股东通常承担有限责任

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则其有

可能丧失有限责任保护。

(二)公司的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1.股东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不超过50人;股份有

限公司则没有上限。

2.股权或股份的流动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的,其他股东同等

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通常无此限制。

3.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有限

责任公司不可以。

二、公司法人资格与股东有限责任

(一)公司权利能力限制

1.对外投资的限制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

定以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的出资人。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

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

定的限额。

2.担保的限制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

保的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

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加该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

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

因担保合同效力发生纠纷的,法院应当根据《民

法典》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认

定代表行为的效力:债权人善意,代表行为有效;反

之,代表行为无效。

(4)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

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

宜太过严苛。

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

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

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

造的除外。

3.借款的限制

(1)除非依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股东大

会或者董事会的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2)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

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及其后果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人格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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