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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证教
学、科研等活动安全及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依据《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
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
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包括: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联合公布的《危险
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化学品和非剧毒化学品;
(二)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
(三)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的化
学品;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3部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
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的药品;
(五)国务院公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在本细则中,易制毒(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
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统称为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其余危险化学品
统称为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实行学校、院(系)、实验室三
级管理体制,各级职责按《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学校建
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督查机制。
第二章院(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队伍及要求
第四条院(系)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并根
据工作需要指派具有相应安全专业知识与管理能力的在职人员作为
安全管理员,协助做好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审核备案、存放与使
用监管、废弃物处置组织、日常检查、安全防护等各项工作的规范化
管理。
第五条实验室(含科研课题组)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的所有技
术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定并张贴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
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督促操作人员安全规
范操作,管理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入库、存放、使用、处置、
台账记录及本实验室的日常安全检查等。
第六条院(系)和实验室定期组织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人员进
行培训,督促完成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日常信息登记、统计、上报等
工作。
第三章申购和运输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申购
(一)申购人填写《危险化学品申购审批表》;
(二)申购人所在实验室的负责人和所在院(系)的安全管理员
和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危险化学品申购审批表》;
(三)对于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取得实验室和院(系)审核、
审批同意后,申购人可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采购规定实
施采购;
(四)对于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取得实验室和院(系)审核同意
后,还须将《危险化学品申购审批表》以及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实验室
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设处)审核;
实设处审核同意后,根据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由实设处或
申购人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购买申请。
实验室凭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购买凭证实施采购。
第八条购置的危险化学品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运输。
严禁随身携带、夹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章入库与备案
第九条各实验室购置的危险化学品须在到货当日办理入库手
续。入库手续包括:
(一)实验室负责人根据《危险化学品申购审批表》、采购合同
或供货清单、发票核对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和数量,确认上述各项相互
一致后,建立本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入库登记台账;
(二)院(系)安全管理员核查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条件,确认安
全措施到位、存放规范后在供货清单上签字并将供货清单复印件存档。
第十条院(系)安全管理员根据各实验室的供货清单建立本单
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台账。
第十一条申购人持《危险化学品申购审批表》、供货清单、和
发票到实设处审核备案后方可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第五章存放与保管
第十二条实验室购置的危险化学品应按规定存放在专用储存
室(柜)内,并设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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