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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法律思想

RevisedbyChenZhenin2021

阶段总结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

欧洲中世纪是从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到1640年英国资产

阶级革命,在这段世家被人们称为:“黑暗的中世纪”,战争此起

彼伏,充斥着封建主与农民之间、封建主之间、宗教与政权间的各

种矛盾,下层人民过的民不聊生,在思想领域,依旧是神学思想占

于主导。

欧洲中世纪早期是封建制度与封建国家产生与形成时期,从此

的长达一千年的欧洲封建社会中,神学主义一直占据统治地位

那么欧洲封建社会思想的主要特点有哪些呢我参考了谷春德主

编的《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特点有三,分别为:教父学、君权

神授论、神法。

基督教就是这个阶段发展起来的,虽然基督教起源于公元1世

纪,直到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忙,欧洲由奴隶社会转为封建

社会,基督教被封建主所利用,为封建社会所服务,基督教宣扬平

等思想,在一定意义上具有进步的特征,直到近代以来,基督教在

西方国家逐渐扩大,进而在现代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圣经》是基督教中的经典,在我很小是时候就总听老师们讲

圣经的小故事,讲过亚当夏娃的故事,殊不知那就是圣经的经典,

《圣经》当时充当的是成文法的角色,体现了中世纪典型的政治法

律思想,例如:1.宣传不重今世,注重来世,轻视富人,扶弱助贫

2.宣传政治权利是上帝批准的3.人人在上帝面前平等4.财产公有。

从圣经所体现的思想中,可以看出当时是唯神论。上帝在人脑中,

具有最高的地位,在现在看来是非常落时的,可当时来看,上帝已

算是客观存在的,所以也具有进步性。但当时宣扬财产公有,是一

种不彻底的公有,因为在新约中,多次提到人民要忍受私有制的剥

削。所以当时主张财产公有是一种希望,激励人民劳动,并未贯彻

到底。

说到欧洲中世纪的思想,不得不提奥古斯丁和阿奎那。奥古斯

丁,他本人并没有生活在中世纪,之所以把奥古斯丁纳入中世纪思

想家的范畴,主要是因为他的神学思想属于中世纪。奥古斯丁的人

性原罪论,主张正由于人生来就具有其始祖遗传而来的“原罪”,

人的意志因受到罪恶的污染而失去了自由选择的能力,因此人不能

不犯罪。但是,人的心中毕竟还存有善性,追求至善的神是人的本

性的需要,是人生最大的幸福,也是人生最终的目的,只有在上帝

的恩典下人才能恢复意志的自由。要说阿奎那的法律思想,早在在

阿奎那之前,法律主要被分为自然法和人法,或神法和人法两种。

在多神崇拜的古希腊时期,自然法虽然被称为是神的理性,但实际

上可以将它看作是自然规律与伦理道德的结合体。到了奥古斯丁时

期,上帝成了唯一的神,于是此时的自然法有了一个明确的制定

者,逐渐演变为神法。但因为当时宗教与世俗的统治正处于水乳交

融的状态,且教会的地位在世俗统治者之下,教会法也未成体系,

因此当时仅把法律分为神法和人法还是可行的。到了阿奎那时期,

教会已经从世俗统治者手里完全独立出来,且已建立了完善的教会

法体系。此时原有的法律分类就显得由其捉襟见肘:如果将世俗统

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归为人法,把上帝指定的法律归为神法,那么教

会所制定的那些规范信徒精神世界的法律该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呢它

们显然既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神法,也不属于人法,更不是自然

法。

于是,阿奎那将法律重新进行分类:永恒法、自然法、人法、

神法。永恒法是上帝统治宇宙间万事万物的法律。自然法仅为永恒

法中涉及人类的法律。人法是世俗统治者制定的调整人们外部行为

的法律。永恒法、自然法和人法的重新定义为新的神法之存在留下

了空间。根据现在的自然法的定义,人类如果要追求永恒的福祉,

就必须超越对自然法的认识。然而自然法又是世俗世界中的人所能

认识的范围之极限,因此必须依靠神法的引导来帮助人们通往“千

年王国”。再者,人法虽未人类根据理性对自然法所作的反映,但

由于它是由人类所制定,根据原罪论,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不可

能完全认识到自然法,因此在这里也需要神法的补正。因此,神法

是作为自然法和人法的必要补充而存在的。阿奎那主张的法律正义

论,他的自然法思想中他系统地阐述了自然法原则,即所谓的“自

然法的箴规”,主要有如下几条:①自我保全的本能;②与理性一

致的向善倾向;③选择与向善倾向相一致的行动。

通过阅读了相关方面的书籍,以及听课,是我对欧洲中世纪的

政治法律思想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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