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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过程存在问题

浅析当前我国征地过程存在问题及对策

土地作为不可再生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

载体,也是城市发展的第一要素。我国目前正处于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工业化、

城镇化快速推进,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既要保护有

限的耕地资源,又要保障经济发展用地需求,是土地工作的

重要政策目标。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中央委

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

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

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

机制”要求,对健全完善我国征地补偿法律制度,保护失地

农民利益提供了方向性指导,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一、当前我国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的土地征收

范围。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

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

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征用的前提必须是

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只为某个或某些经济

组织或者个人利益需要,是不能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的。然

而,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

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不是为了

“公共利益需要”。如何界定并未做出明确解释和规定。根据

的范围作了大致规定,并不精准,现实操作中存在很大的自

由裁量空间,导致农民的切身利益受到影响。

第三,农地征收程序不规范,农民参与程度较低。我国

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有关征收程序的规定仅仅是针对耕地

保护,而没有充分体现出对农民的权利保护。在征地过程中

村民的参与十分有限,有关征地的解释工作过于粗糙,流于

形式,造成农户对村委会的不信任,即使是足额补偿仍然心

存疑虑。

第四、农村土地征用权的滥用。农村土地的征用主要针

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其中也涵盖了一部分农民个人承包经

营的集体土地。对农村土地的征用也主要涉及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的利益和农民个人的利益。有的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

益”幌子,以较低的补偿强行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土地,甚至要求村集体单方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强行征

用农民承包的土地。当农民土地被肆意征用,社会上便出现

了一种新的群体-“失地农民”,他们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土地,

又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寻求不到新的生存出口,于是,他们

不断地上访、告状,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第五,缺乏独立的征地补偿费评定机构及纠纷调解仲裁

机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尚未规定设立独立的征地补偿

费评定机构,征地双方在确定补偿费意见不一致时,没有独

立的权威机构做出裁定。同时,由于现行《土地管理法》没

有将司法审查纳入到土地征收纠纷处理机制之内,法院往往

不受理这类土地纠纷的诉讼。这样一来,政府既是土地征收

者同时又是纠纷的调解者,从而使得纠纷的调解或仲裁缺乏

公正性,常常导致民众在有异议时求告无门。

以上有关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出现诸多的问题,并非是

单一存在的,而是互相关联、交叉共生的。因此必须综合考

虑解决的方案。

二、我国征地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剖析

(一)立法滞后于经济的发展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从建国后沿用

至今,虽然《土地管理法》从发布实施到2004年以来进行了

多次修改,但对土地征收的规定未做过多的修改。现行土地

管理法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但具体什么事业符合“公共利益”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上

对公共利益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政府借“公共利益”之

名滥用土地征收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律限制集体土地直接

进入土地市场,只有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方可进入市场,集

体土地的市场价值没有被充分认识。虽然集体土地使用权流

转在试点当中,但尚未普遍推行。由于立法的滞后,加之当

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当中,因发展需要,对集

体土地的需求十分旺盛,导致土地征收较多,征地过程中的

问题比较突出。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特别是随着物权

法的颁布实施,已经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已经很

不适应。

(二)对失地农民的权利保护意识缺失

长期以来,我国将土地征收视为公共利益需要,一味地

强调集体和个人为公共利益做出牺牲,导致对集体及个人的

土地权利重视不够。土地作为具有使用效能的资源,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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