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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降低工

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工程建设领域的廉洁风险,结

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二级公司和托管企

业可参照执行。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审核或复审集团公

司和二级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建设的基建工程项

目,其中持有或自用的固定资产建设、重大技术改造、大型

维修工程项目按本办法全过程进行管理;出售、转让的房地

产开发项目等根据本办法第三章和第五章,仅对招投标执行

情况、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计监督检查;投资额10万元(不

含)以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工程管理方自行监督管理。经营

范围有房地产投资开发业务的二级公司、托管企业应根据各

自具体情况,制定管理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条被审计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并保证所提供相

关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

第二章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选聘

第四条按照集团公司《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及《聘用中

介机构管理办法》,选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备选的工程造价

咨询机构至少三家,且必须在(地级)市以上工商部门注册

登记,具有合法资质(甲级),并已列入山东省国资委中介机

构备选库。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的选聘由建设单位和集团

公司共同进行。

第五条集团公司定期考核评价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

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工作效果业绩。如发现接受委托的中

介机构违反合同,工作质量效果达不到要求的,根据情节轻

重,可提出书面警告、终止委托或停止办理委托业务。

第三章招投标审核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招投标是确定勘察、设计、监理、施

工、重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活动。招投标的合法、合理在

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工程的造价、质量和进度。

第七条招投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工程合同是否按招投标结果签订。合同签订

对象以及合同内容、合同的主要条款,特别是结算条款是否

与招投标文件中的合同主要条款一致,有无实质性变更。

(二)审核工程招投标结果的最终履行情况。是否存在

竣工决算时重复签证计算的情况;报给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

计的结算值,是否高于投标书约定的工程造价;建设单位是

否存在不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及投标书对工程价款约定的情

况。

(三)审核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履行报批程序。是否存在

签订补充协议等问题。

第四章预算审核

第八条项目预算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项目预算

的编制内容包含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用、市政配套费、前

期费用、建筑安装成本、设备材料费用、开发间接费、销售

费用、资金成本、各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

第九条集团公司负责组织集团系统房地产等出售、转

让项目以外的预算审查管理,根据项目的性质及项目预算的

专业类别,集团公司安排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必要时选

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参与审核。对所属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

询机构编制项目预算的,集团公司可选聘另外一家工程造价

咨询机构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条预算审核中发现预算的编制出现下列情况,集

团公司可要求预算编制单位在限定时间内进行补充调整或

作出书面说明:

(一)预算内容有明显的漏项、缺项;

(二)预算指标与项目投资概算指标的差异超过10%;

(三)预算格式不规范,资料不完整,签章不全。

第十一条所属单位的合同审签、工程付款及其他涉及

预算项目的支出,均须按照项目预算严格审查和控制,超预

算或预算之外的支出,须按照集团公司《业务决策管理办法》、

《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逐级审批。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对提报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后,应

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审核意见,报集团公司总经理、董

事长审阅。

第五章竣工结算审核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竣工结算是指依据工程承包

合同和调整条件、施工图预算、施工组织方案、设计变更、

施工签证等所办理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竣工

结算。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集团系统建设工程

竣工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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