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规定.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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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保

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校各类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有

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原则

第四条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纪、校规。违反者,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

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限两天内离校,逾期者由保卫部门处理;

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所交的一切费用一律不退。

第五条受处分的学生,同时还应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学年参加各级、各类评优资格与奖学金评选资格(如属新学年初违

纪且上学年评优评奖结果未确定时,取消其上学年评优评奖资格,但可参加当学年的评

优评奖),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三)学位的授予按照《南京理工大学授予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执行;

(四)根据违纪情节应由司法部门处理的,移送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果较轻,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违纪后果较轻,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第七条学院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坚持批评

教育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要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

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章处分细则

第八条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有策划、组织、参与、支持、煽

动闹事,书写、张贴大小字报,扰乱社会治安,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秩序,破坏安定团

结行为的,经教育仍执迷不悟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九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

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

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且

不服从批评教育,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二)以任何借口煽动、组织闹事、罢课,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及在校内开展宗教活动,给予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处

分;

(四)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组建社团,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

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五)酗酒滋事,经批评教育无效,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财产、人

身损害等后果,除按规定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给

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勒令

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

下处分:

(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二)私刻、伪造公章或涂改伪造成绩或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书等,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勒

令退学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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