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如何在破产程序中保护自身权益并发挥更大作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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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如何在破产程序中保护自身权益并发挥更大作用

前言:企业破产是当下银行不愿面对但又不得不面对的现实,以笔者服务的银行为例,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或“准破产”阶段的情况不断增多,有的是直接进入破产程序,有的是在当地监管部门组织下成立债委会共同协商债务清偿问题。而与普通的不良清收不同,银行往往对破产制度并不十分了解,更谈上不如何在破产程序中有效保护自身权益。银行如何在破产程序中保护自身权益,进而如何在破产程序中发挥更大作用,在当前形势下值得银行深入研究和思考。本文结合破产法就金融债权保护的现状、实现金融债权有效保护的路径以及银行在破产程序中作用的发挥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一、当前政策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而“依法破产”是世界银行评价营商环境便利度的指标之一,也是我国营商环境优化工作的重点方向,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单位多次就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破产程序配套制度制定意见,旨在主动适应实践需要,破除破产程序的“顽瘴痼疾”,并为破产制度改革“添砖加瓦”,为破产法修改积累经验。

早在2017年5月10日,原银监会办公厅于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银行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7]802号),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落后产能企业,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已经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银行应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尽快实现市场出清。而对于具备相关条件,尚有挽救价值与挽救希望的企业,银行则应积极运用债务重组、破产重整等手段进行挽救。2019年6月22日,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委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2019)”),提出构建和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在宏观调控层面对市场主体司法救治退出机制提出纲领性意见。

2021年2月25日,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委印发《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2021)”),落

实《改革方案》(2019)中有关管理人履职配套制度的改革方案。本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人民银行总行、银保监会也是发文单位,其中设专章对银行在破产中的作用发挥提出了要求,由此可见高层对银行主动关注并介入破产程序的重视。

二、在破产程序中保护金融债权的具体措施

债务人企业进行破产程序,对发放贷款的银行将产生一系列重大影响,破产制度中的不少规定,与银行常用的民商事法律规则有很多不同之处;特别是由于破产制度中涉及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利益、投资人利益及职工、税收等多方利益的平衡,管理人及法院还会综合考虑破产程序中社会经济的发展、秩序的稳定,一系列的特殊价值取向将会弱化金融债权实现。因此,金融债权人更要把加强破产法律制度的学习摆在突出位置,而且更要积极主动的参与破产重整程序各阶段,充分利用破产法律程序中各节点,把握行使权利的机会,形成主动、定期的参与和监督模式,更有效的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一)充分研判后及时以申请人的角色启动破产程序

有统计表明,一起破产案件,至少可以一次性化解至少50起执行难问题。在债务人被执行案件及执行法院众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债务人的重大财产有被强制执行且剩余资产不足以覆盖剩余债务、诉前保全未到位、没有做到首封及首封债权人执行后剩余财产不多、与债务人沟通谈判均不能解决债务危机的情况下,银行主动申请破产是一种积极有效的办法,可以有效防止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避免陷入长期执行僵局。此时,主动对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起到及时止损或拯救的作用,有效避免金融债权风险的加剧。

(二)运用好预重整程序争取主动权。

在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前,各银行可以主动发起成立债委会,推进预重整。银行可以主动、积极地与破产法院、管理人及相应政府部门之间建立有效沟通机构,通过预先协商介入谈判和反复博弈,聘请管理人

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调查与梳理,调查与评估的结果将作为金融债权人后续与债务人、债委会、及重整投资人等谈判的重要依据,同时也可以提前合理、有效地提出《重整草案》《偿债方案》,以保证在后续重整程序中,能够快速、及时、准确地得到相应的信息,就金融债权提前依法做出安排,以便更前作出正确、高效的决策。

(三)及时、主动、准确申报债权

1、加强对债权申报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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