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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
6地基处理
6.1一般规定
6.1.1甲类建筑地基的湿陷变形和压缩变形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采取地基处理措施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土层或岩层上,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采取地基处理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应将基础底面以下附加压力与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之和大于湿陷起始压力的所有土层进行处理,或处理至地基压缩层的深度;
2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对一般湿陷性黄土地基,应将基础底面以下湿陷性黄土层全部处理。
6.1.2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甲类建筑,采取地基处理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底面以下具自重湿陷性的黄土层应全部处理,且应将附加压力与上覆土饱和自重压力之和大于湿陷起始压力的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层一并处理;
2地下水位无上升可能,或上升对建筑物不产生有害影响,且按本条第1款规定计算的地基处理厚度大于25m时,处理厚度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25m,且应在原防水措施基础上提高等级或采取加强措施。
6.1.3乙类、丙类建筑应采取地基处理措施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当基础下湿陷性黄土层厚度较薄,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也可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土层或岩层上,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
6.1.4乙类建筑采用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的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处理深度不应小于地基压缩层深度的2/3,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应小于100kPa;
2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处理深度不应小于基底下湿陷性土层的2/3,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不应大于150mm;
3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基础底面以下具自重湿陷性的黄土层应全部处理,且应将附加压力与上覆土饱和自重压力之和大于湿陷起始压力的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层的2/3一并处理;处理厚度大于20m时,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20m,并应在原防水措施基础上提高等级或采取加强措施。
6.1.5丙类建筑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的最小处理厚度,应符合表6.1.5的规定。当按剩余湿陷量计算的地基处理厚度较大,采用表6.1.5中的最小处理厚度时,应在原防水措施基础上提高等级或采取加强措施。
表6.1.5丙类建筑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的最小处理厚度
6.1.6采用地基处理措施时,平面处理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可采用整片或局部处理地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应采用整片处理。
2局部处理时,平面处理范围应大于基础底面,且每边应超出基础底面宽度的1/4,并不应小于0.5m。
3整片处理时,平面处理范围应大于建筑物外墙基础底面。超出建筑物外墙基础外缘的宽度,不宜小于处理土层厚度的1/2,并不应小于2.0m。确有困难时,按处理土层厚度的1/2计算外放宽度,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大于4.0m时,可采用4.0m;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大于5.0m时可采用5.0m,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大于6.0m时可采用6.0m,但应在原防水措施基础上提高等级或采取加强措施。
6.1.7地基压缩层厚度宜按下列方法确定,取其中较大值,且不宜小于5m。
1对条形基础,取其宽度的3.0倍;对独立基础,取其宽度的2.0倍;对筏形基础和宽度大于10m的基础取其宽度的(0.8~1.2)倍,基础宽度大者取小值,反之取大值。
2按下式计算:
式中:pz——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在基础底面下z深度处土的附加压力值(kPa);
pcz——在基础底面下z深度处土的自重压力值(kPa);
λ——系数,z深度下无高压缩性土时取0.2,有高压缩性土时取0.1。
6.1.8地基处理后的承载力,应根据静载荷试验结果结合当地经验综合确定。其下卧层顶面的承载力特征值,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pz——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下卧层顶面的附加压力值(kPa);
pcz——地基处理后,下卧层顶面上覆土的自重压力值(kPa);
faz——地基处理后,下卧层顶面经深度修正后的承载力特征值(kPa)。
6.1.9处理土层底面处下卧土层的附加压力pz,对条形基础和矩形基础,可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1条形基础
2矩形基础
式中:b——条形或矩形基础底面的宽度(m);
l——矩形基础底面的长度(m);
p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基础底面的平均压力值(kPa);
pc——基础底面处土的自重压力值(kPa)
z——基础底面至处理土层底面的距离(m);
θ——处理层地基压力扩散线与垂直线的夹角(°),灰土、水泥土垫层可取28°~30°;素土垫层当z/b<0.25时取0°,z/b=0.25时取6°,z/b≥0.50取23°,0.25<z/b<0.5时可内插确定。
6.1.10当按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时,宜对现场原位测试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进行修正。基础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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