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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主义: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研究方法对于经济法学科的完善和发展关系重大。传统法学方法体现出明显

的“非自足性”,对于具有现代性特征的经济法学研究是不敷其用,批判地吸收现

代哲学方法是经济研究方法的重要来源。经济法学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以社

会整体经济的稳定发展为价值目标,对个体权利加以必要的和合理的限制,从而

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各自最大化和相互和谐发展,而现代经济学理论也进

一步确认了国家干预经济的思想。可见,经济法学的研究视角是整体主义的。

标签:整体主义;个体主义;经济法学;基本方法

一、经济法对研究方法之期盼

德国法学家拉伦茨认为“法学之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

法”。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其研究方法科学与否对于学科体系的完善和

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传统法学方法的研究体现出明显的“非自足性”,而经济法学是在传统法

学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败”双重缺陷无能为力的背景下,为实现政府与市场的

良性互动而建立的新型学科,如果囿于传统部门法学的研究方法,就无法从新视

角审视经济法学的特有理论内涵,也难以探索实现经济法学价值目标的路径。因

此,经济法学研究不能照搬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应当在方法上进行创新。在某

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是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学的重要标

志。批判地吸收现代哲学方法是经济法学方法的重要来源,主要是引人价值判断

来评价法律现象,就是以社会对经济法的需求为出发点,研究经济法怎样满足不

同主体的需要,多维度地对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基本价值等理论进行诠释。本文

试图论证哲学中的整体主义方法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二、整体主义在哲学范围内的发展

整体主义与个人主义间的争论是西方哲学的一条重要线索。整体主义认为社

会集团决不能视作只是个体的集合体,它具有个体所不能包括和解释的独特性

质,群体的行为规律不能还原为个体的行为规律,整体是一切社会解释的出发点,

必要时可牺牲个体利益以取得整体利益。个体主义认为整体主义强调的社会是由

个体组成的,个体利益的总和就是社会利益,个体是社会存在的目的,社会的存

在正是为了促进个体的幸福和利益。

作为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相互指责对方的缺陷。个体主义方法认

为,整体主义方法根本不具有操作上的可能性。当代著名哲学家、方法论个体主

义的重要倡导者波普尔认为“如果我们要研究一事物,我们就不得不选择它的某

些方面。我们不可能观察或描述整个世界或整个自然界;事实上,甚至最小的整

体都不能这样来描述,因为一切描述必定都是有选择的”,描述和活动的选择性

使得人们难以运用整体主义方法从整体上把握社会,而所有的社会现象都可以用

涉及该现象的个体情境来解释,因此,科学研究只需从个体角度出发考虑个体的

动机、信念、生理状态及其所处环境等因素,不需要考虑社会整体的制约。而整

体主义方法论认为个体被看成是社会化的人,社会整体不是其构成元素的筒单相

加,比个体具有更多的结构属性。因此,社会不但不能还原为个体,而且会因为

这种结构属性成为决定和制约个体行为的原因性力量,所以必须把对象世界作为

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体加以把握。整体主义方法则提供了截然不同的视角,它认

为社会整体具有独立于个体的独特属性,社会整体不同于个体总和,社会整体显

著地影响和制约其部分的行为或功能。依此方法,应当从社会整体出发,把社会

整体看成分析的基础,在总体上把握社会现象,而不纠缠于个体分析。

三、整体主义作为经济法学方法的理论基础

经济法学研究需要探讨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研究如何促进市场经济的

健康发展,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增长,并在各利益主体之间实现公平分配。

因此个体与社会、个体与群体的关系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整体主义研究

方法的选择稳定了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路径,界定了研究活动的思维体系、考察

研究的切入点、论证步骤和层次的安排等问题。

(1)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的视角之考察

传统民法认为,个体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基础,社会利益是个体利益的总和,

只要充分保证实现个体利益最大化,就可以促成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只有靠社

会活动参与者自由博弈而产生的自发秩序才是好的社会秩序。民法学理论的架构

往往诉诸于人的生物属性或抽象的人性,立足于私人经济生活以个体利益为出发

点和归宿,强调人格在抽象意义上的平等性及其一般共性,并以平等自由等为原

则,通过法律关系模式来安排社会个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然而民法忽视人与人之间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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