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案例分析含答案.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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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

一、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

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

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该行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

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

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问: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

答:1、开证行拒绝是有道理的。

2、分析提要:

在本案中,开证行是按信用证支付原则,还是按买方要求,这是本案

分析的焦点,根据“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信用证支付原则,开证行依信用证规定的支

付原则行事是合法、合理的,这也是分析本案开证行拒绝买方要求的关键。

3、理由:本案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根据《跟单

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

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即银行见票即付。因为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

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

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为此,开证行拒绝我

某公司提出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交易所拒绝付款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开证行只

依信用证,而不看重双方买卖合同的规定。

二、上海A出口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成交商品价值为418816美

元。A公司向B公司卖断此批产品。合同规定: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

两箱一捆,外套麻包。香港B公司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中的包装条款为: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对于合同

与信用证关于包装的不同规定,A公司保证安全收汇,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办理,

只装箱打捆,没有外套麻包。“锦江”轮将该批货物5000捆运抵香港。A公司持全套单据

交中国银行上海银行办理收汇,该行对单据审核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信用证付款期限为

提单签发后60天,不做押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开证行也未提出

任何不同意见。但货物运出之后的第一天起,B公司数次来函,称包装不符要求,重新打

包的费用和仓储费应由A公司负担,并进而表示了退货主张。A公司认为在信用证条件下

应凭信用证来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又通知开证行“单据不符”,A公司立即

复电主张单据相符。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在本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其成交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相符合,处

理本案争执的关键是依合同还是依据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

规定,信用证“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支付原则,卖方上海A公司依据信用证行事是合

法、合理的,应给予支持。因为在给付时,开证行和受益人只依据信用证行事,而不看重

合同的规定,而对买方香港B公司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为本案处理是依据信用

而不依据合同。

二十一、信托收据

案例1

【案情摘要】

我国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签订一份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

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

续。货物抵达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得单据,先行提货

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

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直接向A商索取货款。

【法律问题】

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

【参考结论】

我方不能接受代收行建议,应通过托收行责成代收行付款。托收行对本案应承担

最终的付款责任。

【法理、法律精解】

本案属于跟单托收项下的信托收据问题。《托收统一规则》第4款规定:“托收指

示:(1)a.所有送往托收的单据必须附有一项托收指示,注明该项托收将遵循《托收统一

规则》第522号文件并且列出完整和明确的指示。银行只准允根抿该托收指示中的命令和

本规则行事;…C.除非托收指示中另有授权,银行将不理会来自除了他所收到托的有关

人/银行以外的任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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