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篇医院药物临床试验运行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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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物临床试验运行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使临床试验运行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以保证临床试验运行规范有序。

二、范围

适用于本机构所有药物临床试验项目。

三、管理规定

1.临床试验项目试验前管理

1.1在本机构开展临床试验,须由申办者向机构办公室提出委托研究的申请,并出具NMPA的批件及药检部门的检测报告、临床试验方案、病例报告表、知情同意书、研究者手册以及申办方的其他相关证件等,由机构办秘书对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报机构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递交给医院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进行审查。

1.2机构办公室有义务及责任对主要研究者的资格进行审核,以确定该临床试验是否可以实施,资格审核的内容包括:

1.2.1所拥有的软硬件设施与条件是否能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

1.2.2是否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以及充足的时间完成试验;

1.2.3是否经过GCP及相关法规的培训,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等。

1.3机构办公室和申办者在试验开始前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不良事件发生时受试者的补偿、财务包括试验中所需支付的各种费用、CRC配备等相关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并须由专业负责人签字认可。

1.4必须经过伦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签署临床试验协议。

1.5机构主任授权机构办公室主任签署临床试验协议。

1.6书面协议机构保留二份,分别由机构办和项目PI保管。

1.7所有的药物临床试验必须在相关的协议签署后方可开展临床试验。

2.临床试验项目试验期间管理

2.1机构办公室制订临床试验用药物、设备、人员培训、文件、合同、财务等相关事宜的管理制度,并严格遵照规章制度对各项临床试验进行全程管理。

2.2临床试验一般在6个月内完成,对于持续时间较长(一般超过1年)的试验,各专业负责人须在每年的年终就试验的进程进行书面汇报,并报送机构办公室、伦理委员会备案。

2.3机构办公室有权对各专业的硬件环境,包括受试者接待室、药物储存室、资料储藏室等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于抽查不合格的专业将责令限期整改,如仍不符合要求,将暂停该专业开展试验。

2.4机构办公室有权对各临床试验的进展情况、试验用药的收发放记录、知情同意书的签署、监察查或稽查记录、原始数据溯源、CRF表的填写等情况进行抽查,对于执行情况不佳的项目,将上述抽查情况报送伦理委员会讨论,并按照伦理委员会的讨论意见决定是否终止或继续执行该临床试验,同时,对于相应的专业负责人酌情处理。

2.5在临床试验中,各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研究者须对受试者在医疗上认真负责:在临床试验前对每一名受试者的医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其诊断、合并症、用药情况;在临床试验中密切观察任何与试验相关、不相关的不良事件,包括异常的实验室检查值,如有发生,给予适当的处理;试验结束后继续观察一段时间,注意可能延迟出现的不良反应并予以处理。

2.6研究者须确保临床试验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进行,遵守试验的随机化程序,随机编码必须按方案进行。如试验设盲,应保持盲法不受破坏。但在严重不良事件或偶发事故造成受试者的健康损伤或失去安全时,应可按程序采取紧急揭盲,但应详细记录过程并通知申办者和解释理由,同时通知临床研究协调员。

2.7研究者须保留试验过程中的源文件和源数据,并将试验中所取得的数据准确、完整、清晰地记录在病例报告表中,核对无误(须确认病例报告表上的所有数据是否与原始资料中的一致)。如有必要的修改或更正,应采用规范的方法,即在修改处用单横线条划去,但仍能清楚地看出原来的记录内容,然后在其旁添上修改的内容并签字和署明日期。修改更正不准采用涂改液涂去原来内容,也不应将原有的内容涂黑以致不能辨认。

2.8试验用药物须严格管理并设专人负责、专本记录。药物的接收、入账、每一名受试者的药物分配、总的药物分配使用、药物的剩余均应记录齐全。药物注明其数量、批号、序号、有效期。给受试者的剂量应遵照方案,不得把试验药物转交给任何非临床试验参加者。药物要按其特殊环境要求(温度、湿度、光度)储存。

2.9在临床试验中严密进行安全性观察,尤其注意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的发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受试者不受损害,如已发生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医疗措施,同时在24小时内向主要研究者、机构办公室、申办者报告。

2.10在试验期间主要研究者与申办方派遣的监查员保持联系,接受其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以保证工作的质量。同时接受有关方面派出的稽查员的稽查,以及药物监督管理部门的视察,向其提供临床试验中的各种资料和文件供检查,保证工作质量。

2.11保证所使用的各种检查如临床化验、X线、心电图、超声波等所使用的仪器由计量部门定期检查,其操作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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