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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站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

《陕西省关于实施“五社联动”助力基层治理和乡村振兴的试点工作方案》和《陕

西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规定要求,结合实

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运营、服务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是指在街道配备专职社会工作者,为辖

区社会工作者能力提升、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实施以及引导社

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等提供服务和支持的基层综合型服务平台,简称“社工站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是指社会工作者以利他主义价值观为指导,

以科学的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方法为处在困境中的个人、家庭、社区等提供困

难救助、知识宣传、人文关怀、心理咨询与疏导、关系调适、资源协调、危机介

入、潜能激发、促进发展等助人自助的服务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包括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辅助人员。其

中,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是指具备相应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专门从事社会工作

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或拥有社会工作

专业背景的人员;社会工作辅助人员是指尚未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证书,但已接受社会工作相关部门或行业组织管理、培训,协助社会工作专业

人员开展服务的其他从业人员。

第六条

社工站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方式实施,购买主体主要是区民政

等部门和街道办及其他行政部门。由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其业务范围应含

有社会工作内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

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来承接服务。双方应签订购买服务协议。

第七条

街道是社工站建设、运营、服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区民政局是社会工作站

建设、运营、服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方。通过整合财政资金、福彩公益金及社

会资金等方式,为社会工作站的建设、运营、服务提供一定资金补助。

第二章服务要求

第八条

社工站应当结合实际提供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区治

理、社会事务及其他等领域的服务。社工站每年确定2-3个重点服务领域,开展

具体实践工作。

第九条

社工站按照资源整合原则,办公用房不少于27平方米,根据需求因地制宜

设置社工办公室、个案室、小组室、社区社会组织蜉化室、档案室等。

第十条

社工站标识原则上采用户外挂牌和室内挂牌两种形式,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

挂设社工站标牌。

第十一条

社工站在街道办事处的协助和支持下按照合同约定开展项目服务,区民政局

和街道办事处的相关科室要与社工站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各自职责和范

围。其中街道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一名社工站联系人,协助开展工作,确保社工站

有序运转、任务有效落实,及时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

社工站承接主体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配备符合条件的社工,应联合镇(街)

开展需求调研,制定服务计划,提供专业服务。同时做好资料归档、动态推送、

经验总结等工作,社工站按时向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提交月度工作简报、中期

工作报告和终期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社工站服务档案应妥善保管。其中,会计档案应当由承接主体长期保留;与

评估相关的服务及财务资料应当保存5年以上,以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

承接主体退出社工站项目时,应当于退出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购买主体

移交服务档案,列明移交资料清单和签订移交协议书,由购买主体转交下一任承

接主体使用,并做好相关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社工站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内部责任分工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政府购

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应根据协议及时、足额配备驻站工作人员,驻站人员身

份为承接主体聘用的工作人员,设站长1名,工作人员2名或以上。原则上不超

45周岁,其中持证社工不少于1名。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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