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服务法律风险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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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效劳法律风险案例分析;随着电力事业的不断开展,电力行业的法制建设也不断完善,国家先后公布了一系列电力法律、法规及规章,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开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 【事件过程】

2008年8月25日,辽宁省东港市前阳镇在前阳大市场内举办全民篮球赛。当天有风,东港市某礼仪公司为比赛提供的氢气球就摆放在比赛场地旁架空电线的两侧,氢气球随风摆动时触碰到电线,造成线路短路,致使前阳大市场暂时停电。停电后,丹东供电公司立即派员工前往现场抢修,迅速恢复送电。送电后不久,市场内商户孙某的仓库突然起火。后来,东港市消防部门认定,摆放在电线附近的氢气球因风摆动时,碰撞到架空线路,致使线路短路停电。经抢修重新送电后,因孙某仓库刀闸使用铜丝代替保险丝,致使线路过电压,导线绝缘被破坏发生短路,引发火灾。?法院审理?火灾发生后,孙某向东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丹东供电公司赔偿其损失178?万余元。;案例一;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二;案例二; 【事件过程】

近日,南京溧水法院判决了这样一个奇案,供电公司被判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20万元。

2014年7月29日上午7点多钟,高杰(化名)和一个同事在一个水塘边钓鱼,在钓鱼的过程中,他扛着钓竿到另一个地方钓鱼。他用的钓竿是长十几米的那种,刚走了几步,钓竿碰到了上方高?7.5?米的10KV?高压线,高杰被电倒。同事急忙将他送到医院,但抢救无效死亡。高杰的家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供电公司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赔偿各项费用近40?万元。供电公司认为,高压线的高度为7.5?米,远远超过规定的5.5?米,且事发现场并不处于公共场所,也不属于农田,是闲置待开发用地,四周已有围墙挡住,正常情况下行人不需要到该地。出事的水塘不是鱼塘,不需要架设警示标志。

; 【相关法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导线抛掷物体或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法律分析】

死者是在钓鱼挥竿、还是在换钓位过程中触及高压线,没有本质区别,均是在钓鱼过程中触电。如果法院认定在高压线下钓鱼没有过错,那么也就是从法律上支持、怂恿这种高度危险行为合法,所以死者在高压线下钓鱼触电应自担责任。?庭审法官认为,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除外。但该条例并未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提着鱼竿移动钓鱼位置是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禁止性行为。因此,供电公司的辩白法院不采纳,供电公司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另外,高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钓鱼时应注意避开高压线路,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供电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0万元。

;【事件过程】

2012年10月21日,黄志福在帮助毕可元盖卫生间时触电死亡。2012年6月中旬,毕可元曾因盖房申请临时用电,供电公司审查同意后安排电工接线。临时用电完毕后,供电公司撤除了毕可元家的线路,将线放置于毕可元西邻居房屋后墙以备村修路临时用电。2012年10月19日,毕可元私自安排人接线用电至21日事发。2013年3月,黄志福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供电公司承担929879元的经济赔偿责任。法院最终认定:毕可元擅自接线用电导致事故,供电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

《供电营业规那么》第47?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

《供电营业规那么》第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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