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陷性黄土地区给水排水设计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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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性黄土地区给水排水设计技术规范

10.1.1湿陷性黄土地基湿陷等级的划分。

湿陷性黄土地基湿陷等级的划分,是根据湿陷量的计算和

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等因素,按表10.1.1判定。湿陷等

级越高,对防水的要求也就越严。我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分区

详见附表Q及附图P。

表10.1.1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

非自重湿陷自重湿陷性场地

湿陷类型性场地

△Zs≤7070<△Zs≤△Zs>350

△Zs(mm)350

△S(mm)

△S≤300Ⅰ(轻微)Ⅱ(中等)-

300<△S≤Ⅱ(中等)Ⅱ(中等)或Ⅲ(严重)

700Ⅲ(严重)

△S>700Ⅲ(中等)Ⅲ(严重)Ⅳ(严重)

注:l当湿陷量的计算值AJ600mm,自重湿陷量的计

算值AZs300mm时,可判为Ⅲ级,其他情况可判为Ⅱ级。

2△S一湿陷量的计算值;AZs一自重湿陷量的计算

值。

10.1.2建筑物的分类与举例。

拟建在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地

基受水浸湿可能性的大小和在使用期间对不均匀沉降限制

的严格要求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类。按其类别不同

而采取相应的设计措施,做到安全可靠又经济合理。

1甲类建筑:高度大于60m和14层及14层以上体型复

杂的建筑;高度大于50m的构筑物;高度大于100m的高耸

结构;特别重要的建筑;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的建筑物;

对不均匀沉降有严格限制的建筑。

2乙类建筑:高度为24~60m的建筑;高度为30~50m

的构筑物;高度为50~100m的高耸结构;地基受水浸湿可

能性较大的重要建筑。

3丙类建筑:除甲类、乙类以外的一般建筑和构筑物。

4丁类建筑:次要建筑。

甲、乙、丙、丁类建筑物的划分,可结合表10.1.2各

类建筑物的举例确定。

10.1.3根据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建筑物的不同

类别的不同要求,凡埋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等

与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不宜小于表10.1.3中所规定的

数值。

10.1.4新建水渠与各建筑物之间距离。

新建水渠与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

地不得小于12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湿陷性黄

土层厚度的3倍,并不应小于25m。

10.1.5防护距离的计算。

对建筑物,应自外墙轴线算起;对高耸结构,应自基础外缘

算起;对水池自池壁边缘(喷水池等应自回水坡边缘)算起;对管

道、排水沟,应自其外壁算起。

表10.1.3埋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与建筑物之间

的防护距离(m)

建筑类别地基湿陷等级

ⅠⅡⅢⅣ

甲--8~911~12

乙56~78~910~12

丙456~78~9

丁-567

注:1陇西地区和陇东一陕北一晋西地区,当湿陷性黄土层

的厚度大于12m时,压力管道与各类建筑的防护距离,

不宜小于湿陷性黄土的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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