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87 露剂(第二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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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

附件1:0187露剂公示稿(第2次)

10187露剂

2露剂系指含挥发性成分的饮片用水蒸气蒸馏法制成的芳香水剂。

3露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4一、饮片加水浸泡一定时间后,用水蒸气蒸馏,收集的蒸馏液应及时盛装

5在灭菌的洁净干燥容器中。

6二、收集蒸馏液、灌封均应在要求的洁净度环境中进行。

7三、根据需要可加入适宜的抑菌剂和矫味剂,其品种与用量应符合国家标

8准的有关规定。露剂在确定处方时应评估和考察加入抑菌剂的必要性、抑菌

9剂类型和加入量,;若加入抑菌剂,除另有规定外,加入抑菌剂的露剂在制

10剂确定处方时,该处方的抑菌效力应符合抑菌效力检查法(通则1121)的规

11定。

12四、露剂应澄清,不得有沉淀和杂质等。露剂应具有与原有药物相同的气

13味,不得有异臭。

14五、一般应检查pH值。

15六、除另有规定外,露剂应密封,置阴凉处贮存。

16除另有规定外,露剂应进行以下相应检查。

17【装量】照最低装量检查法(通则0942)检查,应符合规定。

18【微生物限度】照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计数法(通则1105)

19和控制菌检查法(通则1106)及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通则1107)检

20查,应符合规定。

起草单位:倪健北京中医药大学联系电话:010

第二次公示修改处为黄色底纹

2024年8月

附件2:0187露剂第二次公示修订说明

0187露剂第二次公示修订说明

根据首次公示反馈意见和建议,针对制剂在确定处方与开发阶段,增加

抑菌效力研究要求的文字描述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修订。

第二次公示修改处为黄色底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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