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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廉政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

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制定了全

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流程。请遵照执行。

一、评审范围。

以下情形需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并报送评审:

(一)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

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从事过有色金属

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

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

用途拟变更的,或者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

(三)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

壤污染风险的。

(四)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原则上,

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互相变更的不需要调查,但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

的除外。

初步调查表明调查地块存在土壤污染风险需要编制详细调查报

告的,原则上仅对详细调查报告申请评审。对符合前三款情形的调查

地块,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纳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

统进行管理。

二、组织评审机制。

(一)组织评审部门。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

源局组织评审。

(二)评审方式。

评审方式可因地制宜,采取以下任一方式组织:

1.组织专家评审;

2.指定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或者组织评审。

(三)部门分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土地权使用人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管控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监测报告以及

相关附件等信息上传土壤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土壤系统上对上传的地块面积、历史、

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地、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

可等信息进行复核确定。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组织评审方式;受理申请;档案、信息管

理;报告质量信息公开;发布污染地块名录;负责上传管理土壤污染

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相关信息,并将污染地块信息书面函告县级人民政

府。

市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全省土壤信息系统上对评审意见进行

确认,与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同负责上传管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评审相关信息;确定部门代表参加评审。

三、评审流程。

(一)提交申请。

评审申请人原则上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地使

用权人。申请评审应当向地块所在地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

材料(一式两份纸质件及电子档案),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人的报告评审申请表和承诺书;

2.报告编制单位出具的承诺书;

3.调查报告(含水文地质调查内容)及相关附图、附件。附件应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收集、现场访谈记录、检测报告等。

4.调查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相关规划图,如无规划

则应提供相关说明文件。(此项由申请人提供调查地块的矢量数据,

经自然资源部门核实范围及面积后套合形成,含自然资源部门确认公

章。)

对于申报材料内申请表、报告和规划图等文件中地块占地面积、

规划用途等不一致的,不予受理评审。

(二)形式审查。

地块所在地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照形式审查表(见附件4)

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1.形式审查不通过的,于5个工作日内(含本数)通知评审申请

人予以退回。

2.形式审查通过的,所在地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填报形式审查

表,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材料(纸质件和电子版)一并报送市生态

环境局土壤生态环境科,由市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进行复审,审核

通过后正式受理。

(三)组织评审。

1.市生态环境局从专家库中抽取或者选取专家,与评审项目各方

有利益相关的专家应主动回避。原则上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复杂或

者高风险地块的报告可适当增加专家人数。涉及地下水受到污染的,

至少应当有1名地下水污染防治专家库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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