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及陕西省有关血液管理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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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及陕西省有关血液管理文件

第一节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二节医疗机构输血管理办法

第三节成分输血指南

第四节自身输血指南

第五节内科输血指南

第六节临床外科、妇产科输血指南

第七节临床儿科输血指南

第八节无偿献血者及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九节卫生部关于发布《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发布《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第十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血站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第十一节卫生部文件,卫医发(1995)第6号“关于加强血液管理

的通知”

十二节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卫医发(1995)11号、17号、

19号、36号及对(95)6号文更正说明的函等五份文件的紧急通知:

(95)陕卫医自175号

第十三节陕西省卫生厅文件,陕卫医发[1998]83号“陕西省

卫生厅关于取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前再次复检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节陕西省卫生厅文件,陕卫医法[2003]107号“陕西省卫生

厅血浆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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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输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输血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份血。医疗机构不得

使用原料血浆,除批准的科研项目外,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医疗机构临床

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

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医疗机构开展的患者自身储血、自体

输血除外。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

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

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血库),在本院临床输血管

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储存血液,对本

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

治疗与科研。

第七条医疗机构要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要认

真核查血袋包装,核查内容如下:

(一)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二)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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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血液品种;

(四)采血日期及时间;

(五)有效期及时间;

(六)血袋编号(或条形码);

(七)储存条件。

血液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应拒领拒收。

第八条医疗机构对验收合格的血液,应当认真作好入库登记,按不

同品种。血型、规格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存放于专用冷藏

设施内储存。经办人要签名和签署入库时间。禁止接受不合格血液入

库。

第九条医疗机构的储血应当保证完好,全血、红细胞、代浆血冷藏

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应当控制在20℃一24℃(6小时内

输注),储血保管人员应当作好血液冷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

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学标准。

第十条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由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和血球压积低于30%的属输

血适应症。患者病情需要输血治疗时,经治医师应当根据医院规定履

行申报手续,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后报输血科(血库)。临床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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