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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物业治理活动,提升物业效劳水平,维护业
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
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
和?安徽省物业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活动及其监
督治理.
本方法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根
据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
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治理,维护环境卫
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治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效劳与依法监管
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效劳纳入现代
效劳业开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
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治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升
物业治理和效劳水平.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治
理活动的监督管
理工作,履行以下责任:
〔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治理相关政策举措;
〔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效劳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
〔三〕指导、监督和治理物业治理招投标活动;
〔四〕监督、治理专项维修资金;
〔五〕建立物业治理诚信档案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物业治理活动的监督治理工作,履行以下责任:
〔一〕负责物业治理区域的备案和调整,物业承接查验备
案和物业效劳合同备案;
〔二〕监督治理物业治理招投标活动;
〔三〕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效劳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
〔四〕根据职权划分监督治理专项维修资金;
〔五〕组织开展辖区内物业治理工程的调查,建立相关物
业治理档案;
〔六〕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治
理相关活动;
〔七〕定期开展物业效劳质量专项检查,做好物业效劳企
业、工程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征集、核查和监管工作,并接受查询.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民
政、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城市治理、工商质监〔市场监管〕、
价格、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责任,相互配合,做好物业
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
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履行以下责任:
〔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并做好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协调物业治理与社区治理、社区效劳之间关系,调
处业主、业主委员
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纠纷;
〔四〕协调和监督物业效劳企业的交接;
〔五〕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治理;
〔六〕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违
法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开展物业治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物业治理行业组织应当增强行业自律,标准行业经
营行为,促进物业效劳企业提升效劳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前期物业治理
第八条新建物业实行前期物业治理.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
效劳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聘物业效劳企业实施前期物
业治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效劳企业实施前期物
业治理.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
业、建筑面积二万平
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治理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效劳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
效劳合同,对前期
物业治理的内容予以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前期物业治理开办费,主要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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