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办法.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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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物业治理活动,提升物业效劳水平,维护业

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

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

和?安徽省物业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活动及其监

督治理.

本方法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根

据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

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治理,维护环境卫

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治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效劳与依法监管

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效劳纳入现代

效劳业开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

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治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升

物业治理和效劳水平.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治

理活动的监督管

理工作,履行以下责任:

〔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治理相关政策举措;

〔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效劳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

〔三〕指导、监督和治理物业治理招投标活动;

〔四〕监督、治理专项维修资金;

〔五〕建立物业治理诚信档案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物业治理活动的监督治理工作,履行以下责任:

〔一〕负责物业治理区域的备案和调整,物业承接查验备

案和物业效劳合同备案;

〔二〕监督治理物业治理招投标活动;

〔三〕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效劳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

〔四〕根据职权划分监督治理专项维修资金;

〔五〕组织开展辖区内物业治理工程的调查,建立相关物

业治理档案;

〔六〕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治

理相关活动;

〔七〕定期开展物业效劳质量专项检查,做好物业效劳企

业、工程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征集、核查和监管工作,并接受查询.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民

政、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城市治理、工商质监〔市场监管〕、

价格、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责任,相互配合,做好物业

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

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履行以下责任:

〔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并做好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协调物业治理与社区治理、社区效劳之间关系,调

处业主、业主委员

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纠纷;

〔四〕协调和监督物业效劳企业的交接;

〔五〕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治理;

〔六〕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违

法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开展物业治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物业治理行业组织应当增强行业自律,标准行业经

营行为,促进物业效劳企业提升效劳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前期物业治理

第八条新建物业实行前期物业治理.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

效劳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聘物业效劳企业实施前期物

业治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效劳企业实施前期物

业治理.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

业、建筑面积二万平

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治理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效劳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

效劳合同,对前期

物业治理的内容予以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前期物业治理开办费,主要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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