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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4年1月印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
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我校授予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和学位类
型。
第二条凡我校境内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
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为现代化
建设服务,具有申请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凡我校外国留学生及港澳台侨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以下分别称为
“境外本科生”、“境外研究生”),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申请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
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四条本科毕业生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内地生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较宽的知识面和
较强的实践能力。学习期间总平均学分绩点境内全日制本科生应不低于2.5,境外本科
生不低于2.3,继续教育本科生不低于2.3或在本科毕业后两年内通过继续教育学院组
织的三门学位课程抽考。
第五条我校本科毕业生凡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对于本科毕业生中未达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
可准予毕业或结业,但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受留校察看未解除者及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2.学习期间总平均学分绩点境内全日制本科生低于2.5者,境外本科生低于2.3,
继续教育本科生低于2.3或在本科毕业后两年内未通过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三门学位课
程抽考者。
第七条各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毕业生进行逐个审核,并将审核结果编
造成册,按规定日期报相应学位分委员会审议,并报教务处审核;经学位分委员会审议、
教务处核实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核准签字,办理
学士学位证书。继续教育本科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相应学位分委员会审议后,提
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凡已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如发现有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者,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确认,应予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登报公布。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九条硕士学位申请
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或第三条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或
因特殊原因延长的学习年限内,取得学籍,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其
它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和重复率电子检测,可取得毕业证书。
达到我校授予学位相关规定要求者,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可以根据学位点建设质量要求对研究生申请学位提
出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质量和数量上的要求,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提前申请硕士学位者,还应依照《华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第九章“提前
毕业或提前答辩”的有关规定办理。
学位申请每学期1次。每学期的学位论文资格审查从第三周(依照校历规定)开始。
只有通过送审资格审查的学生才可以参加后续的论文送审、答辩工作,若未通过审查的,
后续申请无效。
第十条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一)申请资格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含3年)。
2.申请人必须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并在公开发行的全国性正式
学术期刊(具有CN号)上(不包含专刊和增刊)至少发表1篇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
学术论文,或出版过1部以上专著,或取得1项以上地(厅)级科研成果。以上成果均
为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二)报名手续
申请硕士学位的报名时间为每年的9月10日至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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