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常识绪论.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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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医学的研究对象;(二)尸体

尸体检验分为外表检验和解剖检查。

尸体检查的目的是:

1、确定死因,如:病死、中毒死、外伤致死等。

2、确定死亡方式;

3、判断死亡时间;

4、推断致伤工具;

5、进行个人识别。个人识别是指辨别尸体或活体该个体为谁,或是否与某个个体为同一人。在无名尸体的现场尸体检验是个人识别极为重要的。;尸检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尸检不全面是造成疑案的重要原因之一。

2、观察不细致

3、迷信仪器分析结果

4、检材采取不当

5、尸体检验纪录欠详实

6、误认病变或不认识病变

7、结论凭主观臆想而无客观依据

8、摄影缺陷

9、不保留必要的物证;(三)活体诊察

活体诊察的主要目的:

1、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诊察中最常见的,包括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

2、损伤程度与劳动能力的鉴定

3、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

4、性问题的检验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传染疾病;有无分娩妊娠;是否坠胎;确定性功能状态。

5、诈病、造作伤、造作病的诊察

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

6、虐待的诊察

;(四)物证检查

1、概念

(1)证据: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按照《刑事诉讼法》(1996)第42条:“证据有以下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诉、被告人供诉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2)物证(physicalevidence)是据已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是刑事、民事诉讼中经常用来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3)法医物证(medicolegalphysicalevidence)

是由生物体而来的涉及刑事案件或民事纠纷的各种痕迹和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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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医物证的发现和提取

3、法医物证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1)检验前应先做好登记和细目照相,然后根据委托检验的要求,结合检材的不同条件,制定出检查的方案。

(2)要首先进行肉眼检查,详细记述物证的大小、颜色、形态及其附着的部位等。检验时要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要求。

(3)要作出详细的检验纪录。

(4)要执行复核制度,特别是重大案件或疑难检材,必须保留部分检材,以备复核或重新鉴定。对只够一次检查用的微量检材,要征得委托部门同意后进行检查。

(5)根据《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11条规定,物证分析不出鉴定书,只出检验报告。

;(五)书证审查

1、概念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表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案件的真实情况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统称为书证。

(2)法医学书证指一切与人身伤亡等法医学鉴定有关的文书资料,包括法医鉴定书、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尸体笔录、实验室检验记录、仪器分析记录以及各种影像学资料等。

(3)法医学书证审查是司法机关委托法医学专家对有争议的复杂疑难案件,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以证据的理论为指导,就法医学书证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并出具鉴定或审查意见。

2、法医学书证的审查

提交给法医学专家审查的法医学书证一般都是以法定的程序收集的,要审查的主要是是否符合诉讼证据的两个基本特征: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与案情确有关联,即客观性和关联性。;

一、鉴定与鉴定人

1、鉴定的概念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问题,要求依据专门的知识与技能提出科学的证明或判定,称为鉴定。

(1)法医学鉴定:由法医学鉴定人运用法医学和医学的理论与技术,对有关法医学问题所进行的鉴别和判断。

(2)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由精神病学医师运用法医精神病学的理论与技术,对诉讼当事人的精神状态问题所进行的鉴别和判断。

(3)其他医学鉴定:是由医学专家运用有关学科的理论与技术,对有关医学问题所进行的鉴别和判断。;2、鉴定结论又称鉴定人意见

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公安、司法机关所指定的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做出的结论。

鉴定结论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一,不仅叙述以鉴定材料所观察到的事实,还必须在分析这些事实的基础上,提出鉴别和判断的结论。其二,只应就某些应予查明的案件事实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做出鉴别和判断,不应就法律问题做出结论。

3、补充鉴定

就是依据新提出的问题,根据原材料或补充的新材料,要求原鉴定人复验,修正内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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