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顺航新能源土地征收公告.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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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顺航新能源土地征收公告

为明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根

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

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标准的通知》(金政办发〔202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了《武义县顺航新能源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及地上

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

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

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武义县政府网政务公开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编:。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

联系人:徐xx联系电话:

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xx年4月22日

附件:武义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

偿标准

武义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县域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其土地上房屋安置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

物补偿适用本办法。城镇区域性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的由县政府

另行制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二、征收主体

武义县人民政府

三、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

为责任主体,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度假区管委会)负责组

织实施。项目业主配合做好征收及政策处理工作。

四、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原则。

五、房屋的权属确认、评估

1.被征收土地和房屋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种类型。

2.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权属和用途确认按《武义县房屋征收产权确

认办法》和《武义县房屋征收用途认定办法》执行,由自然资源和规划、

建设等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3.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它附着物、构筑物、室内装潢

等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

确定。

4.用地审批手续不齐且在1xxx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

补偿,按照评估确定的补偿总额的80%予以补偿。

六、房屋安置补偿

1.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为住宅的,实行货币安置和宅基地置换、公

寓式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安置,城区规划区内一般采取公寓式产权置换安

置。公寓式产权房屋一般以国有划拨方式供地。

2.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除按照房产评估机构确认

价格和土地权益价值(农村宅基地按确权登记面积525元/平方米的标准

计算)给予补偿外,再给予被征收土地房屋产权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

(不含室内装修、附属物等补偿费和其他补助费)15%的奖励。

3.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的户主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条件的,可实行

宅基地置换方式安置,按农村建房规定安排宅基地。

4.被征收土地上房屋为非公寓式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多层或高层公

寓式住宅产权置换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用于产权置换的房屋,并与被

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置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置换面积按

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3.5倍折算建筑面积(不动产权属证书

登记的建筑面积超过此计算方式建筑面积的,按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实

际面积计算)。

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少于20平方米或按被征收土地上房

屋建筑占地面积3.5倍折算后少于20平方米的,以货币方式补偿。

5.被征收土地上房屋为非公寓式住宅,实行多层公寓式产权置换方

式安置的,按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修、附属物等补偿

费和其他补助费)的10%给予奖励,选择高层公寓式产权置换方式安置的,

再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修、附属物等补偿费和其他补助

费)的10%的标准奖励。

6.确权或用地批准书批准范围内的建筑占地面积超过安置宅基地面

积的部分,根据原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及所在区域地价给予补偿。补偿标

准由实施单位按相关规定确定。

7.安置宅基地建房面积超过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经确权的用地面积的,

超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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