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1第二章增值税考点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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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法预习考点汇总

第二章增值税法

第一节

关于增值额的问题

增值税是对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一)关于增值额的问题

1.不同角度对增值额的理解

角度

对增值额的理解

从理论上讲

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局部价值,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V+M局部,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局部

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来看

增值额是指该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收入额扣除为生产经营这种货物〔包括劳务,下同〕而外购的那局部货物价款后的余额

从一项货物来看

增值额是该货物经历的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所创造的增值额之和,也就是该项货物的最终销售价值

2.增值与价格的关系

某货物销售额与增值额的关系(假定税率为10%)

比照发现:

(1)该货物的最终销售额,就是该货物所经历的生产、流通各环节的增值额之和;

(2)按照销售全额课税,会产生对销售额中以前环节纳过税的销售额重复征税。同一种产品,经过的流转环节越多,重复课税的次数就越多、整体税负就越重。

3.增值额的法定性

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据以征税的增值额都是一种法定增值额,并非理论上的增值额。法定增值额可以等于理论上的增值额,也可以大于或小于理论上的增值额。造成法定增值额与理论增值额不一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各国在规定扣除范围时,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法不同。

增值税一般不直接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直接计算法和间接计算法两种类型。

间接计算法是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广泛采用的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类型

增值税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提示】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实现“转型”,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

增值税的性质及其计税原理

1.增值税的性质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性质的税种。

(1)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销售额,还同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是一种只就未税流转额征税的新型流转税。

(2)税负具有转嫁性。增值税属于间接税。

(3)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作用在于广泛征集财政收入,而不是调节收入差距。

2.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整体税负扣除以前环节已纳税款。

具体表达:

(1)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税款。但只对货物或劳务价值中新增价值局部征税。

(2)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扣除。

(3)税款随着货物的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当者,纳税人与负税人相别离。

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的配合

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的配合一般有两种模式:

(1)交叉征税(或称双层次征收)模式。如增值税与消费税。

(2)平行征收模式。如增值税与营业税。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分为直接计算法和间接计算法两种类型。

增值税的特点和优点

1.增值税的特点

(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2)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

(3)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2.增值税的优点

(1)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2)既便于对于出口商品退税,又可防止对进口商品征税缺乏。

(3)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

(4)在税收征管上可以互相制约,交叉审计。

第二节

增值税纳税人的根本规定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效劳,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教材收录的是增值税1政策)。

报关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报关进口单位。代理进口的,以海关完税凭证(专用缴款书)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给税劳务和应税效劳,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置方为扣缴义务人。

【提示】“境内”的含义:

货物——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效劳——提供方或接受方在境内。

(三)合并纳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纳税。具体方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划分目的

适应纳税人经营管理规模差异大、财务核算水平不一的情况。有利于加强重点税源管理,简化小型企业计算缴纳程序。有利于专用发票的正确使用和平安管理。

划分依据

根本依据是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以及企业规模的大小(衡量企业规模一般以年销售额为依据)。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具体标准

一般划分标准:年销售额、会计核算水平

1.年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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