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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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改善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转移支付资金,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县域普通高中学校,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非县域普通高中学校。

本办法的普通高中是指教学和生活设施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尚未达到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其中县域普通高中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所管辖的普通高中。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学校校舍改扩建,扩大教育资源,优化校舍功能,消除“大班额”。

(二)支持学校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建设。

第五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各市县资金申报,审核市县申报的资金额度、项目进展、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编制全省区域绩效目标,提供资金测算的基础数据,并对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对省教育厅提出的分配方案建议进行审核,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有关市县资金分配额度和整体绩效目标。

第六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进行分配。

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普通高中在校生人数(权重50%)、学校数(权重20%)、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及少数民族市县(中央资金权重10%,省级资金权重0%)等基础因素和市县支出进度(中央资金权重20%,省级资金权重30%),基础因素数据由省教育厅提供或采用相关统计数据。项目法分配主要考虑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前期工作、项目进展等情况,重点支持新增高中学位的项目,新建项目需完成概算批复或预算评审等前期工作。

超时限分配、超范围使用、逾期报送材料、申报不科学、监管或审计等问题在分配资金时作为扣减因素,前一年度出现以上问题的市县将被扣减根据前述方法计算出的分配金额的2%。扣减下来的资金参照因素法分配给资金管理较好市县,体现奖优罚劣。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财政部、教育部最新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方法、分配因素等。

分配资金的计算公式为:

某市县补助资金=(该市县因素法分配比例×补助资金因素法分配总额+该市县项目法分配金额)±扣减因素资金。其中,补助资金因素法分配总额=(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总额-补助资金项目法分配总额)。

某市县因素法分配比例=(该市县基础因素/∑各有关市县基础因素×基础因素权重+该市县支出进度排名分配系数×支出进度因素权重)。

第七条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下达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省教育厅在30日内及时下达资金,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省教育厅应在收到中央下达资金预算后15日内根据本办法第五、第六条规定提出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建议,确定资金的全省绩效目标。若省教育厅超过15日未报送资金分配方案建议,省财政厅将以上年教育基础数据或最新统计数据中的在校生人数、学校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及少数民族市县和市县支出进度等为依据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八条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分配补助资金后15天内应将项目分配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执行中若有调整,调整后的项目分配情况同步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本地区普通高中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各市县教育部门要建立补助资金项目台账,监督指导学校做好项目储备、入库、使用等台账记录工作。各学校要详细记录工程进度、设备购置、资产使用等信息,确保台账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各市县教育、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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