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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特殊教育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
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
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残疾儿
童、少年。
第三条学籍管理由校长负责,教导处统筹管理。
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
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
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适龄且符合到校就读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小学升初中无需参加统考,直接升至初中阶段学习。
凡年满六周岁的残疾儿童,因残疾程度较重或者其他身体状
况不能到校上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
由特殊教育学校开展送教上门服务。送教上门的学生依法纳入学
籍管理。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残疾子女应依法主动与学校联系,送适
龄残疾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为所有残疾儿童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招收条
件不受地域、户口等条件限制。
第五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第六条班额设置。培智班班额一般为6—10人,学前康复班
一般为3—6人。
第七条学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
并按规定时间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章转学与借读
第八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
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
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
予转学。
第九条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报请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收学生借读。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中途到流入地学
校就学但未办理转学手续的,按借读对待。
第十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就读学校同意其借读的证
明等相关材料,经接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借
读手续。
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一条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
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
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
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
第十二条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
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
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
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
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
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十三条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
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
续。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审查核
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十五条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
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升级、跳级与留级
第十六条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
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
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十七条凡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义务教育
证书。
第十八条义务教育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加
盖钢印,由学校发放。
第七章学生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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