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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确保其准确度、精密度和测试能力,为
安全生产及其产品相关活动符合组织要求,提供有效证据,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安
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45001-2020)、《信号
报警及联锁系统设计规范》(HGT20511-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校准规范》
(JJF)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范围内安全生产有关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配置、校准、使用、维
修、偏离校验的处置等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采购部负责对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采购工作。
第四条各分厂、各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管理。
(一)负责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物资计划申报、领用、安装、验收、组织调试、
日常巡检和维修。
(二)负责建立监视测量设备台帐及检定记录,并进行校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检测、校验,保存检测、检定报告。
台账应包括名称、设备类型、使用期限、现存位置、检定期限、目前状况等。
(三)负责监视测量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及时掌握监视和测量设备的运行
状况,发现故障或问题及时检修或更换。
(四)负责辖区内中控控制系统、SIS系统、GDS系统、消防报警系统监控设施
应保证运行正常。当发生报警时,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使用单位查明报警原因,发
生监视测量设备故障时,应立即逐级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并填写记录。
(五)负责对监视和测量设备现场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并如实做好记录。
第五条环保监管部负责污水池、污水管网的可燃气体监视和测量,并记录。
第六条相关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监视和测量设备的运行管理开展监
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选型与标识
第七条生产、使用、储存、搬运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危险化学品的重点岗
位和要害部位,都应安装适宜的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需对重要的压力、温度、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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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浓度、搅拌运行电流等指标进行监控和测量。
第八条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
(一)选型要合理,确保监视和测量的准确度和精确度满足使用要求,同时供
货、安装单位均要有相应资质资格证书;
(二)安装位置要合理,能够起到有效的监视和测量作用;
(三)新安装的设备,要经过鉴定和校准后方可正常投入使用。
第九条用于监视和测量设备的计算机硬件、软件,在初次使用前对该系统软
件进行测试确认,是否具备满足预期用途的能力,必要时重新确认。
第十条标识
(一)检定合格的贴合格标志;
(二)限制使用的贴限用标志;
(三)暂不投入使用的贴封存标志;
(四)联锁设备标志;
(五)紧急停车功能标志。
第四章鉴定和校准
第十一条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鉴定和校准应当执行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规
程(JJG)。
第十二条各分厂、各部门对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偏离校准状态时,应按有关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进行鉴定和校准。
(一)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登记台帐》,根据监视测量设备的检定周期,提前
十天左右实施送检或请检定人员上门服务。
(二)对国家无检定标准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应当按照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编写
校准规程,或送原厂家校准。
(三)检定或校准好的监视和测量设备,保存好检定或校准证书等证明。
(四)发现监视和测量设备已偏离校准状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向上汇
报。
第五章设备的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保证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使用。
第十四条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并保持其准确度。
第十五条安全监视和测量设备应在鉴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严禁超期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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